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第八节、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34: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基金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的重要性的资格审批和日常监管

  把对基金高管人员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齐抓共管,有积极的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2.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3.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改正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4.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我国基金高管人员的资格审批和日常监管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是一个连续、完整、循环的动态过程,由市场准人监管、任职期间监管、违规处理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资格审批制度。
  (1)审批制。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后,方可任职。”

  (2)推荐制。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申请在任职资格时,需由两名现任高管人员对被推荐人的品行、业务素质、职业疲乏德及遵规守法等出具意见。

  (3)回避制。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有直系亲属在基金监管部门工作的,其中的一方应当回避。

2.日常管理。
目前,基金高管人员日常监管的主要手段有:
  (1)年检登记制度。基金高管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需在每个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的常规审查和个人资料的更新。审查合格者可以继续任职,不合格者将被暂时或永久性取消任职资格。

  (2)定期检查制度。监管部门在一个年度内,根据计划将对基金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临时性的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都将作为年终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3)谈话提醒制度。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约请基金高管人员进行谈话提醒,令其限期纠正并跟踪调查。

  (4)持续教育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其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5)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违规行为、不遵守契约承诺、未尽诚信义务、利益冲突行为等。

  (6)离任审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托管部高管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也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违规处理。证监会对基金高管人员取得资格后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暂时或永久性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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