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承销知识:证券承销禁止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04: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又根据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励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的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5)经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定降低费用或者免费承销;

  (7)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行股票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加强自律,规范发行行为,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要求。对有上述不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企业,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相关文章


证券发行承销:公开发行、私募发行
证券发行承销:证券发行、证券发行人、发行人的种类
证券常识:什么是除权、除息
证券发行承销知识:证券发行及证券发行市场概念
证券发行承销知识:证券承销禁止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券常识:日经道·琼斯股票指数
证券常识:监督管理的职责
发行与承销重点考点分析汇总
证券常识:恒生指数、国企指数、红筹股指数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