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05: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问题:

  1、证券发行的概念和审核

  2、证券发行须提交的文件

  3、证券的承销的资格条件

难点问题: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意义

第一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

二、证券发行审核

  国际上证券发行审核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体制,一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与日本《证券交易法》为代表的公开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二是以美国部分州的"蓝天法"和欧陆国家公司法为代表的准则主义,所采取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度。我国证券法根据发行证券的种类分别采核准制与审批制。股票发行采核准制,公司债券发行采审批制。

(一)股票发行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 , 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对是否准予发行作出最终决定。

  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行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企业申请发行的文件;

(2)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文件,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发行授权文件: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发行申请报告;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5)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概要及招股说明书附件(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7)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8)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料;

(9)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还须提交的文件;

(10)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审批

  《证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证券发行核准的法律依据和提交的文件

(一)法律依据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股票发行核准须提交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股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行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三)公司债券发行审批须提交的文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规定,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还应提交: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书, 项目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及保证近3年的财务报表,担保函,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公司发行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一)证券发行信息公开的意义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有,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 。 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2)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
   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公开,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
   问题,防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3)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二)证券发行需公开的信息

  证券发行需公开的信息主要是募集文件的内容。募集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对于上述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及国务院授权部门均有明确要求。

(三)募集文件公开的具体要求

  募集文件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

(1)公开的募集文件必须经过核准或者批准。
(2)公开募集文件必须在证券公开发行产一定时间段里进行。
(3)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4)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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