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典型案例:期货保证金亏损赔偿纠纷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33: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原告:赵某

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富)

1992年12月22日,赵某在金中富签订《顾客契约》1份,由赵某在金中富开户从事美盘咖啡交易,帐号为u8139,并交纳期货交易保证金2万美元。同日,赵某与金中富的经纪人王某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1份,赵某授权王某代办填写交易单据、递交交易单据、签收帐单、签收保证金催缴通知书等手续。1993年1月5日,赵某u8139帐上结存保证金为24280美元,仓内有咖啡买单6口。次日凌晨,金中富盘房工作人员钱某以赵某帐上保证金不足必须保证金的100%,不能过夜为理由,电话通知赵某的经纪人王某采取措施。王某在既未计算帐上保证金数额,也未征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时05分下了两口平仓单。后钱某认为赵某帐上实存保证金仍不足必须保证金的100%,再次电话通知王某采取补救措施,王某又于2时37分下了两口平仓单。2时39分,王某又下两口新单(卖单)。赵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当即表示异议。当天(1月6日)下午,赵某与金中富交涉,认为1月6日凌晨王某下平仓单时,帐上实存保证虽低于100%,但高于必须保证金的50%,根据美盘交易规则可以过夜,由客户在1月6日晚开盘前20分钟内补足差额,金中富及经纪人采取平仓措施违反了交易规则,为此,要求金中富将王某1月6日凌晨所下的4口平仓单予以改正。金中富盘房赵经理答复称,经与香港安家富顾问管理有限公司(金中富的外资方)联系后,同意将赵某的4口平仓单改为新单,保留了已平仓的4口买单。赵某遂于当日16时14分,补交了保证金5820美元,22时42分又交了保证金9180美元,合计15000美元。截至1月6日开盘前,赵某帐上为“6口买单,6口卖单”。嗣后,赵某帐上以此12口单进行运作并承担此12口单的交易保证金和浮动亏损,直到1993年3月12日最后交易日被金中富强行砍仓出场,其帐上结存保证金全部亏损。根据金中富公布的美盘交易规则规定,客户帐上实存保证金虽低于100%,但高于50%时,符合过夜要求,但公司应向客户发出书面保证金催缴通知书,客户可在第二日开盘前20分钟补足差额,否则公司可以开盘价代为平仓。1月6日凌晨,金中富盘房通知经纪人王某u8139帐上保证金不足时,赵某仓内有六口买单,以每口2000美元计算单边保证金,100%必须保证金应为12000美元,赵某帐上当时实存保证金为7442.5美元,超过必须保证的50%,可以过夜。金中富未按规定发出书面保证金催缴通知书。

原告赵某以金中富强行平仓违反美盘交易规则,且1月6日改单的做法不符合期货交易的国际惯例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金中富赔偿经济损失3.5万美元。

该案在审理期间,法院曾两次书面通知金中富对1月6日凌晨平仓4口买单进入国际交易市场成交及改单的有关情况进行举证,金中富未能提供证明案件事实和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据。

法院认为,金中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期货交易的规则,必须遵守法律和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金中富违反美盘交易规则,在原告赵某帐上保证金高于50%的情况下,口头通知经纪人王某,王某在未征得原告赵某同意下擅自平仓,对此,金中富和经纪人王某均有过错。经纪人王某作为金中富的雇员,接受委托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不得违反交易规则,其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金中富期货公司承担。被告金中富明知已成交的交易单据不能予以改正,却同意将原告赵某提出的4口平仓单予以保留,并收取原告赵某补交的15000美元保证金,让其继续进行交易。实际上被告金中富将平仓单改为新单是一种在公司帐务上暂不结算的保留。对于被告金中富改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赵某承担了不能证明存在的12口交易单的保证金和浮动亏损,导致最后交易日被砍仓出场,其帐上结存保证金全部亏损。对此,被告金中富应承担责任,并应负责赔偿原告赵某1月6日凌晨帐上实存保证金7442.50美元和补交的15000美元的经济损失及承担同期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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