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典型案例: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与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期货交割纠纷上诉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39: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林和西路91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该交易所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金梅,广州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22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东,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山,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师。

  上诉人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广联所)为与被上诉人北京北广联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广联〉期货交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沪高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北广联通过广联所的会员单位广州中期期货经纪公司的二级代理,在广联所进行和ll米期货交易。1996年3月,买入的9603灿米标准合约进入交割月,北广联在该合约最后交易日1996年3月20日未予平仓,而进入实物交割阶段。同月29日,北广联通过其经纪公司与广联所办理了灿米交割手续。交割灿米的品级为标准一等晚拙,交割的实际价格为每吨2564.92元。其中16110吨粒米,广联所指定北广联在其注册交割仓库上海浦江仓储公司奉贤邬桥粮库(以下简称浦江仓库)提货,并按规定以每吨50元运输贴水向北广联补贴人民币805500元,并向北广联提供了广联所的和灿米标准仓单16110吨。扣除运输贴水后每吨交割灿米的价格为人民币2514.92元,总价值人民币40515361.20元。北广联收到仓单后,因对灿米的数量及质量有异议,即向其经纪公司及广联所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广联所对该交割灿米进行质量检测和仲裁。广联所收到北广联的书面异议和要求后,表示同意接受北广联对9603合约的交割灿米提出的质量异议的申请,并明确仲裁机构是上海市粮食局质量检测中心。同时,广联所出具函件委托国内贸易部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上海)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存放于浦江仓库的交割灿米进行质量检验。后因北广联与浦江仓库就质量检验一事协商不成,广联所委托的质量检验之事未能进行。1996年4月22日,北广联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浦江仓库、广联所给付国标晚灿16100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国内贸易部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对浦江仓库中北广联所持仓单项下的16110吨交割灿米进行质量检验。该检验测试中心经对16110吨灿米抽样检测,于1996年6月12日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按国家标准规定共检验10项质量指标,其中9项指标都在标准值范围,没有发现霉烂变质现象,但水份一项按14.0%的即广联所灿米交割质量标准,其中5502.3吨粒米水份合格,10607.7吨灿米水份超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一审期间,经北广联申请并征得广联所同意,该16110吨灿米以北广联、广联所双方确认的每吨2150元的价格先予出售。自1996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30日止,共出售灿米16077.88吨,销售货款人民币34567442元。原审法院已将此款支付给北广联。

  另查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灿米交割质量和升贴水规定》规定,质量标准中水份含量为14.0%。《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违约金额是指以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出的违约合约的价值。原审法院确认,本案所涉9603灿米合约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每吨人民币2578元。本案涉及水份不合格灿米为10607.7吨,违约金额为人民币27346650.60元。广联所上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买(卖)方单方交割违约,先由违约方赔偿违约金额的25%给对方,实物交割自行终止,再由交易所对违约方另处以违约金5%的罚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期货交易中,客户委托经纪公司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一般不与交易所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期货的实物交割阶段,客户在办理提货时持交易所的仓单与交易所委托的注册交割仓库发生了直接的交接关系。由于本案纠纷发生在实物交割阶段又涉及交割实物的质量问题,因此,客户可以按此种直接的交接关系,凭交易所的仓单向注册交割仓库的委托人即期货交易所提起诉讼。广联所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广联所关于北广联无权直接状告交易所和被告应是交割仓库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的责任。任何一方不能如期全面履行期货合约规定的义务时,交易所均应代为履行,未代为履行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交易所在代为履行后,享有向不履行义务一方追偿的权利。而期货实物交割属期货交易经济活动的范畴,北广联合法持有广联所的标准仓单向广联所委托的注册仓库提货,该仓库提供的货物大部分不符合标准合约的质量标准,显已构成违约,广联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广联所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实物交收阶段,属现货标的物的实际转移,应由交割仓库负责的辩解是缺乏依据的。虽然本案所涉违约灿米仅为水份含量超标,但期货交易系高风险、高收益且投机性强的商品经济活动,为规范期货市场、控制风险,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交割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交割物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对交割中的违约行为有严厉的处罚规定,期货交易、交割活动必须按照期货交易、交割规则执行,故本案的违约行为不适用于一般现货交易的规则。应当依据《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会员违规、违约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终止交割,北广联返还广联所的灿米标准仓单,广联所应退还相应货款并向北广联按违约金额的25%支付违约金。但符合标准合约质量标准部分的货物,仍应履行交割,北广联请求退回全部交割货款不予支持。对于广联所辩称其不应按处理会员的办法来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因为广联所系代期货交易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按该办法处理违约行为并无不当。另,期货交易所的注册交割仓库,是受交易所委托履行交割物保管和收交义务,交割仓库交付的交割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交易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仓库追索。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联所应向北广联偿付10607.7吨违约合约灿米价款计人民币26677516.88元,北广联已收到货款人民币22761083.46元,广联所尚应支付余款3916433.42元。二、广联所应向北广联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6836662.65元。上述

  两项共计人民币10753096.07元,广联所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北广联。三、北广联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106.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5795元,由北广联负担120583.87元,广联所负担379318.11元;一审鉴定费人民币68万元,由北广联负担2.4万元,广联所负担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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