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常识: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的依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26: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依据为《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的主要规定为:第一,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再次发行条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四,发行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得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相关文章


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借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三节、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证券考试-大纲第七章证券组合管理
证券常识: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的依据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八节、股票上市公告书编制与披露要求
第六章证券投资技术分析(1-3)
证券常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如何兑付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与前景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