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府轶事之帅府引起的诉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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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良主政东北后,公务繁多,加之弟妹日渐成人。以大青楼为主体的帅府,已满足不了使用。所以他任东北边防长官后,于帅府西边,另起楼台,以充公廨。

由美国人马立思招标承建曲这项工程,共分五进。每进由东西南三面盖四层红楼,屋顶为圆锥形。五进的形式相尺度完全相同。为了保证用水.还打了一眼深井,筑起比城墙还高二三丈的水塔。

工程主体完成后,内部的壁衣、门窗、暖气管和水电设备尚未装修时.突逢“九·一八”事变,帅府随同东北一起,被日本占据。此项工程按照所订合同,尚欠建筑费48万元。

马立思到北平与张学良交涉,张说:房子已被日本人占据,应该向他们索款。马立思见张学良日夜为东北沦陷所扰,已无心与自己论断,只好暂时作罢。

事隔年余,张学良下野,出国考察前临沪小住。马立思借此机会,便在上海法院告了一状。传票送到福熙路,张学良正处在戒毒的煎熬中,旋又匆匆出国。讼事为之搁浅。

1935年张学良结束考察,回国后发表了新的职务,法院又将传票改送莫利爱路。以张学良的身分,他本可置之不理,但他为了尊重法律,也为了避免不明真象的飞短流长,于是按法律要求办理了手续,委托律师章行严代理出庭。

章虽代理诉讼,但工程档案在“九·一八”时佚散迨尽。而原告手中,一应齐全。章避实就虚,以张学良在武汉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问题,书面往复辩论,达半年以上。及至在沪开庭时,章行严以事忙为托词,转托黎冕律师。黎曾任苏州高等法院刑庭庭长,经办过牛阑、陈独秀两大名案。

开庭时,原告律师摆出合同为依据,黎以合同上的签字前后有别,非张本人所签为由,出示张的手札作证,据理力争。马立思的律师是美国人,虽精通法律,但对中国字莫名奇妙,不知如何应对。

隔了月余,第二次开庭,原告律师又强调所包工程,其中一部分是张的私家住宅,理所应当履行义务。但合同上并无明文,经过一番激烈辩论,原告再提不出有力证明,时过半年,辩证终结时,黎冕提出,马立思承包的工程是边防长官公廨,张为卸任长官,不负责任。所欠的建筑费尾数,应该通过外交途径,要求南京政府偿还,本案请求驳回。最后宣判,果然不受理,张学良第一审胜诉。

马立思败诉,不肯罢休.准备上诉,但上诉期限短促,马立思按48万元计算数目,筹措讼费时,突患急症病逝,这场官司无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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