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与争议处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10: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定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其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
1、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
变更原因: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保险标的的用益权的变动
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不涉及到保险标的的转移问题
投保人的变更: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报保险人核准
受益人的变更:需经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
(三)客体的变更
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可保利益发生变化。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形式:法定解除;协议解除
(二)法定解除: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1、投保人解除: 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感到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
2、保险人解除: 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年龄误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合同中止后2年内未恢复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三)协议解除
(四)解除的后果: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的溯及力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定义: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致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终止的原因
1、期限届满而终止
2、履行终止: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消灭而终止。
4、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并且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5、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三)终止与解除的区别
1、直接原因不同
2、履行程度与法律效果不同
四、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1、文义解释       
2、意图解释
3、以有利于非起草人的方式解释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协商和解                 
定义:在争议发生后,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可和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纠纷。
自行调解: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没有第三方介入。
一般调解: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
一般调解对双方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司法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都具约束力。
优点:友好解决,节省手续及费用,节省时间。
2、仲裁
定义: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优点:提交仲裁是双方自愿而非强迫行为。            
   仲裁机构有丰富经验的专家。      
   裁决是终局性的,保证受损方利益。   
   及时解决争议  
   友好解决      
3、诉讼: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配合下,依据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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