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介绍之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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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当事人、保险关系人、保险辅助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自然人不得从事保险人的业务。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作了明确的定义。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当投保人为自己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即订立合同时,他是投保人,合同订立后,他便是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具有保险利益的他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资格上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
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代理人包含五层含义:第一,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必须具有代理人的资格,取得营业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并经过注册登记。第二,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第三,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第四,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第五,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有一定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并经过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在经营中,保险经纪人一般根据投保人的委托授权,并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后开展业务。保险经纪人因其过失或疏忽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的意义是:保险不是赌博;有利于限制赔偿金额;有利于避免道德危险。
(三)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由法律进行规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同时,亦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这就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同的要素。它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项和要求。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
4.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
5.协会条款
协会条款:是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
(四)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4.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5.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