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基础知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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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实施要点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
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的数额,应正好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1)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2)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三)重复保险的含义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
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四)重复保险比例责任制的内容
即保险人将各自的保险金额加总后按比例分摊损失,其计算公式
各公司应摊 各公司各自承保的?br ==损失金额×—————
赔 偿 金 额 各公司承保金额
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本章介绍了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种类,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本部分
的重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疾病
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1)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2)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
1、被保险人的年龄告知义务。
2、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恢复。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费及其缴纳。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5、人身保险合同的质押与转让。
6、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四)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人寿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一种,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仍生存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
1、以保险事故为标准,可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2、依保险金给付方式可分为资金人寿保险合同和年金人寿保险合同。
3、以保险合同承保的技术为标准,人寿保险合同可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寿保险合同。
4、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不同,人寿保险合同可分为单独人寿保险合同、联合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五)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承保范围:
健康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娩及因疾病、分娩致残废、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
健康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主要是疾病、分娩及其引起的残废或死亡。
*(六)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意外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
按照保险危险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分为: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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