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一项目经理受贿8万被判2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2 15:22: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赵孝礼受贿一案。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最新修订以后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因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2003年4月至2004年5月间,赵孝礼利用自己担任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提供帮助为由,向他人索要或收取钱财及回扣,共计人民币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3年4月,赵孝礼在其家中收受江苏华鹏集团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经理师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并于同年6月1日,代表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师某所在的江苏华鹏集团所属的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购买了价值为150.46万余元的低压配电箱。

  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赵孝礼以加快结算工程款为条件,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某要求让利(数额不低于工程款的5%)。后龚某分别于2003年11月及2004年5月在赵孝礼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财智大厦”第33项目部经理办公室内分别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

  2006年8月18日,赵孝礼以提前返还4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为条件,再次向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龚某对此应允后,认为赵孝礼实在贪得无厌,于是向检察机关举报。

  2006年8月28日,赵孝礼按照约定与龚某见面并收取了他交予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后,交给龚某1张金额为4万元的支票。当赵孝礼准备离开会面现场时,被事先接到举报,并在此监控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其收取的2万元人民币及随身携带的4万元的支票亦被起获。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孝礼的家属替其退缴赃款人民币4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赵孝礼身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以惩处。但鉴于赵孝礼及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法院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赵孝礼有期徒刑2年;赵孝礼家属退缴的8万元赃款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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