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2 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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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秘人员收发、分办、用印、立卷。
  第五条 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国家机密。
  第六条 内部行文,可按问题的种类和性质,用分公司或部门名义行文。分公司、各部门不得联合行文,部门之间不要用发文形式解决一般性的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报越过的单位。
  第八条 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除领导直接交办外);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九条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管理原则,公司行文原则上只发到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不直接发到下属子公司。
  第十条 发文应根据需要确定主、抄送单位,不得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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