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师进出口合同履行及具体操作程序(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3 1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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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发肋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也可以说,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肋,原发肋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定、,受盘人以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下地点、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范围或解决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此外,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例如,受盘人在答复发盘人时附加有.俟最后确认为准”“未售有效”等规定或类似的附加条件,这种答复,就只能视和还盘或邀请发盘还盘的内容,凡不具备发盘条件就是“邀请发盘‘如还盘内容具备发盘人条,它就构成一个新的发盘,还盘人就成为新发盘人,他有对新发盘,还盘人就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就成为新的受盘人,他有对新发盘作接受拒绝或再还盘的权利。

  接受
  接受的含义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接受在法律在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地发盘规定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这种同意通常应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 对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其它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人作出反应,而只是保持缄默,这就不能认为是对发盘表示接受。因为从法律责任来看,受盘人一般并不承担对发盘必须进行答复的义务,但是,如沉默或不行为与其它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为使对方确信沉默或不行为是同意一种表地即可构成接受,,假定交易双方有协议或按业已确认惯例的与习惯做法,爱盘人的缄默也可变成接受,。比如交易对均为老客户。根据原协定协议,惯例或习惯做法,几年来卖方一直的定期订货单订货单发货,并不需要另行的通知 对方的表示接受其订货单,若有一闪卖方收到买方订货单后,既不发货也不通知买方表示拒绝其订货单,在此情况下卖方的缄默不就等于接受,买方就可以控告卖方的违约。

  接受应具备的条件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发盘人是几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只能特定的人才能对发盘人作出接受 ,由第三者作出接受,不能视为有效 接受,吸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的规定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能接受发盘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以视作还盘但是若受盘人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比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非发盘人在不过份迟延时间同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行到成立。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 发盘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当发盘规定了接受的时限时,受盘人必须的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合理时间示接受方能有效。如发盘没有规定接受时限,则受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不示接受何谓“合理时间”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为了避免争议,最好在发盘中明确的规定接受的具体的时限。
  接受的传递方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发盘人在发盘时,有的具体规接受传递的方式,也有未作规定的,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 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更快的传递的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接受生效的时间
  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何时生效,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在这问题上英美法 法与大陆存在着严重的分岐,英美法采用的投邮生效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出或交给电报局,就立即生效. 大陆法则采用送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这个问题基本上上采取大陆法的立场。该《公约》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了,而在合理的规定时间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按各国法律规定逾 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由此可见。接受时间对双主当事都很重要。
  此外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接《公约》规定,如根据发盘或依照 当事人业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须和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例如发盘人在发盘中要求“立即装运”则受盘人就可作出立即发运货物的行为对发盘表示同意而且这种以行为表示的接受在装运货物时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就应受其约束。

  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又称迟到接受,虽然各国法律一般闪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公约》却对这个问题作了灵活的处理。按该《公约》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迟延是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 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立即订立。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就无效圾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发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 项逾期接受就无效效,合同就不能成立。该 《公约》还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显示依照 当地寄发情况,只要传传递正常,它本是应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盘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 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败,上述表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接受撤回或修改
  在接受的撤回或修改的问题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构》采取了大陆法达生效的原则,该 《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原接受生效之前或则送达发盘人,”由于接受送达发盘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故撤回或修改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如接受已送达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或修改其内容,因这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在国了贸易中当买卖双主就交易条件经过磋商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订立

  合同成立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同于何时订立地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联合男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接受生效的时间,实际上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即存在在合同关系,彼此就庆受合同的约束。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签约时合同上所写明年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在这两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在签订正式局面合同时成立 。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在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 交易手枪挞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 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外,还需具备下列有效条件,才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人事同,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基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也就是说,越权的合同不能发重型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签订合同的能力加以限制外,对某些合同的签约主体还作了一定的限定,例如,规定只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才能签订对外贸易合同,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组织,如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必须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行。

  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所谓对价,即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这是英美法的概念,所谓约因,即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这是法国法的概念,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许多国家对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是,合同中违反我国的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和条款,如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改正后,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而对大多数合同,一般不人法律上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但我国则不同,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收面方式订立,否则无效。我国在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中关于销售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订立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条件,我即我国对我订立、修改或终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其中包括电报、电传 。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意思必须是真实的意思,才奶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明确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合同无效。”

  合同的形式内容
  合同的形式
  在国了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下列3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三是以行为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国际贸易一般的习惯做法,交易双通过口头或来往函电磋商达成协议后还 必须签订一定格式正式的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意义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合同是否成立,必须要有证明,尤其是通过口头谈判达成的交易的情况下,则签订一定样式的书面的合同就成为不可缺少的必经程序因为一空口无凭, 我国只承认书面合同有效。

  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交易双方在发盘或接受时,如声明以签订一定格式和正式书面合同为准,则正式签订书合同时方为合同成立。

  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交易易通过口头谈判或函电磋商达成交易后把彼此磋商一致的内容,集中订入一定格式的书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合同为准,这就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的规定其西式繁简也不致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书面合同的形式我包括合同确认书,和协议书等其中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的居多的。从法律效力来看。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没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内容的繁简有所差异,合同又可分为销售合同,购买的和同。前者是指卖方草拟提出的合同.后者,是指买方草拟提出合同。确认书是合同镜化形式。它又分为销售确认书和]购买确认 书,前者,是指卖方合同的拟提了的合同后者是指买方的草拟提出合同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的形式它又分为销售确认书和购买的确认书前者卖方出上伯确认书,后者是指买在出具的确认书。
  在我国对外贸易的业务中,合同或确认书,通常都制作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倨。
  合同的内容 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与外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论采取哪种形式, 都是调整交易双方经济关系和规定彼此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方件,其内容的通常都包括约首基本条款和约尾 三部分。
  约首部分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报挂号等项内容。
  基本条款是合同的主体,它包括品名,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项内容。商订合同, 主要是指磋商如何规定这些基本的条款。
  约尾部分,一般包括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
  为了提高履约率,我们规定合同内容时,应当考虑周全。力求使合同的条款明确、具体、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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