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典型案例:公司财产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21: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评析]
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不足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不足额投保是指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本案投保汽车的重置价格为60万元,而保险合同却载明:投保汽车重置价30万元,保险金额30万元,显然属不足额投保,对于保险金额30万元内的合同部分,因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认定为有效。至于不足额投保部分的30万元,属双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即对投保汽车重置价格的认识发生错误,并因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无效。可见保险合同投保不足部分无效,也即本案保险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对合同的无效部分,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过错。
2.本案法律责任的分担问题。《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投保车辆保险金额为30万元,重置价值为60万元,其比例为1:2,也即保险公司应赔偿修理费的一半。本案汽车实际修理费虽然为29万多元,但其中的7万元是保险公司直接进口配件造成修理迟延导致的扩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对扩大损失的7万元应自己承担。至于另外22万多元的出险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按比例应赔偿其中的一半;修理费的另一半的处理,应根据造成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和某公司合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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