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的概念、职能与地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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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所谓“保险公估人”,就是指接受财产保险合同一方的委托,通过其独特而完善的专家评估力量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为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科学、公正、合理的评估、鉴定或查勘、估损、理算、理赔,并通过与保险双方协商一致,出具公估(评估)报告并向委托方收取费用的保险中介公证服务机构。保险公估的服务对象是保险关系当事人,但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中间的立场上,对委托事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委托人提供报务。
   
  二、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保险公估人的职能包括以下三点:

  1、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在国际上,保险公估人包括主要从事理(核)算事务的理算师(Adjuster),主要从事检查、勘测、鉴定事务的鉴定人(Surveyor)和主要从事估算、评估的评估人(Assessor)等多种类型。尽管他们的名称不同,经营的侧重点有差别,但均能履行其保险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得出公估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

  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保险公估人执行的评估职能,可使赔案快速、科学地得以处理。

  2、公证职能

  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重要职能,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对赔案的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结案的督促作用,因为保险双方难以找出与公估结论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第二,这种公正职能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因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面经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接受才能结案。一旦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则最终决定权在法院。但是,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出庭辨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公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对方接受既定结论。

  3、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合同一方那里获得保险公估委托,是以中间人立场执行保险公估,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保险公估人以中间人身份,独立地开展保险公估,从而得出公估结论,促成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中介职能。

  三、保险公估人的地位

  保险公估人的地位独立。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险公估人执行保险公估业务,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且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因素干拢,表现出超然的独立性;第二,在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整个进程中,保险公估执业人员保持着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第三,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分析和结论,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一特征在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

  保险公估人因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因而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如前所述,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其结论并不是最终裁定,并不具有法律裁定效力,尽管保险公估人可依托公估报告,为委托人出庭辩护。

  在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分别担当不同的职业角色。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直接从事保险经营工作,保险经纪人无疑应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被保险人的角度与保险公司洽商保险事务;而保险公估人更将保险中介的属性体现得淋漓尽致,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正因为如此,保险公估人的职业要求就更为严格。从市场地位而言,保险公估人必须坚持独立的立场,无论针对哪一方委托的事务都应作出客观、公平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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