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险公估制度之一:英国保险公估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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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外保险公估制度
  一般而言,保险公估业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发展的。然而,就制度形成及制度本身而言,常常因为政府监督管理模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纵观当今世界各国保险公估业,其制度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隶属于英联邦国家的对于保险公估人要求“行业自律”(self regulation)或“专业公约”(code of conduct)的方式,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并未将保险公估纳入“政府监管”(public regulation)的范畴;第二类是对于保险公估业采取严格监管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台湾以及中国大陆等,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需通过政府考试取得特许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公估执业。[17]
  一、英国保险公估制度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与保险市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初,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理赔时,采用保险公司自有雇员,或者找对有关损失标的有认识的第三者,如工程师、机械师、建筑师等来协助处理各种理赔事务。渐渐地在此基础上,有人自立门户,以个人名义成立了保险公估公司。1941年,这些公估人成立了自己的火险公估协会(Association of Fire Loss Adjusters),并于1961年获得皇家特许证书,升格为特许公估师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Loss Adjusters, CILA)。
  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目前是世界公认的保险理陪领域的权威。该学会以教育、考试以及专业标准为其核心价值,以“诚实和平等”为其所奉行的执业道德,并通过申诉处理机制维持,使得该学会受到世界保险业界的尊重。
  特许公估师学会的会员是由个人而不是公司组成的,学会的主要工作是培训会员以及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水平,为保险公司维持高素质理赔人才。会员为了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需要参加协会制定的资格考试,按其考试,学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许可证会员、特许公估师学士、特许公估师院士、荣誉成员以及退休成员。英国法律没有规定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人必须取得职业资格,任何人只要愿意就可以进入保险公估找个工作。但是由于公估公司要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在这样的体制下,公估公司的职业水平由此得以维持。通过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管,使得英国公估人在世界上享有高度评价。
  保险公估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实际上保险公估人并不做保险,他完全以保险公司的理赔代理人的身份工作,在法律上也没有改变原来“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仍属于保险公司,举证责任也还归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是将这一工作交给保险公估人去做。所以保险公估人实际上是保险公司代理人,不过他不是保险代理人,而是一般的代理人。
  在英国,还有一类公估人专门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有关估价和索赔工作,其英文名称为“Assessors”,他们专门为被保险人服务而不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因此,他们与英国保险市场上一般的保险公估人(Insurance Loss Adjuster)是不同的。
  英国特许公估师的实际操作主要是解决保险问题,也偶尔解决技术性问题。而在欧美其他国家,公估人的实际操作内容则有所差别。如在德国,保险公估人主要解决技术性问题;在欧洲其他国家,公估人操作内容大致介于英国、德国之间,既解决保险问题,也解决技术问题;在北美洲,一般保险公估人是以保险内容为主,工作需要的时候,再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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