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21: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公估行业服务质量,提高公估工作效率,促进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保险公估机构现行业务流程,借鉴国际保险公估业务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进行工商登记、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指持有保险监管机构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保险公估机构核发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公估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技术为基础,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使保险公估作业能逐步规范化、标准化,保险公估机构在出具保险公估报告时,应参照本规范附件列明的主要险种的理赔公估报告格式。

第二章 保险公估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估服务必须坚持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全面性、廉洁性、合作性、保密性原则。
1、客观性原则:秉持公正立场,实事求是,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科学的调查、测定、分析,真实、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2、独立性原则:在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
3、公正性原则:保持中立立场,不受单方利益影响而有所偏倚,不利用专业优势的地位与手段,损害保险当事人利益。
4、科学性原则:坚持科学求实精神,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现场查勘与定性、定量分析,不主观臆测。
5、全面性原则: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及处理与受托业务相关的一切问题,勿有遗漏。
6、廉洁性原则:清正廉洁,不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职业中所掌握的公估服务单位的资料和情况牟取私利,不向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索贿受贿,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公估服务单位或个人的馈赠礼品和好处,也不以任何方式接受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求之外的任何要求。
7、合作性原则:紧密依靠各有关方面和人员(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技术专家等),相互尊重,密切合作,保证公估工作顺利开展。
8、保密性原则: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与委托人委托范围经营业务。

第三章 风险评估服务规范

第七条 风险评估的工作内容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通过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告知客户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识别和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条件,估测损失发生的频率、幅度、损失严重程度、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确定风险等级,为客户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控制或避免风险的发生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 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应包括:1、接受委托;2、登记受理、立案;3、选派工作小组;4、制订风险评估计划;5、实地风险检查;6、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7、提交正式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风险评估委托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间、费用及委托结果等。
第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在较短时间内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委托事项制订评估工作计划,详细说明需要委托人和被评估方提供何种帮助,如:需要现场收集的资料、需要检查的内容、需要协助的人员、需要进行的测试等。风险评估小组也应尽可能从多方面收集被评估标的的相关资料,包括标的所处的平面图、主要设备的情况、标的所在地方的水文地质资料、消防设施、以往损失记录、财产明细、以往的查勘报告等。
第十一条 在进行现场风险检查过程中,要重点明确,采取看、问、听、议等多种方法进行,并注意做好详细的记录。在条件许可时应邀请委托方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尽可能多收集风险评估所需的原始材料,为科学、准确地评估风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在约定期限内形成完整的风险评估报告,并经审核无误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报告摘要;保险单内容;被评估方及标的概况;标的所在地区的地质情况和平面布置;自然灾害风险评价;意外事故风险评价;最大可能损失分析;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整改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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