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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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公估收费制度
虽然保险公估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它也是一个专门职业服务,因为涉及许多复杂专业知识,以致消费者即使在购买该种服务之后,仍然无法判断服务的品质及价格,除信赖专门职业服务的提供者之外,别无选择。在此情况下,专门职业服务提供者就会有降低其服务品质的诱因,或者有提供过度服务的诱因,亦即专门职业人员在判断、建议并自行提供应采行的服务时,会倾向于提供超过实际所需的服务,进而形成资源浪费,特别是在由第三人(例如保险公司[25])负担费用之时。
因此许多专门职业的酬金标准是经由法规或职业团体公会协议产生,而非完全通过市场竞争。通常法律允许职业团体公会制定参考甚至强制性质的酬金,其酬金的表示形态可以分为上限或下限、强制或自愿、对所有服务一律按小时计算收费、对特定服务设定绝对或相对的酬金水准,或依交易额一定百分比设定酬金[26]。
我国目前没有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业务收费制定有关的规定,一般都是保险公估公司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004年11月22日的“首届中国保险公估年会”上准备经过讨论后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名义下发的《保险公估收费标准》到目前仍未正式出台)。目前,公估费表面上看显得过高,不能体现保险公估的经济性。因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相对较低,故与保险公司将赔案委托公估公司处理的成本相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理赔部门来处理赔案的成本并不高。有数据显示,深圳市人民保险公司1998年共发生赔案22,993件,理赔部门30人左右,平均每人每天处理赔案近3件。保险公司的成本除了理赔人员的差旅费之外,主要是理赔人员的工资,而这一成本以平均每人每月3000元计,保险公司每月的支出是10万元左右。如果保险公司将80%的赔案委托给公估公司处理,不计差旅费,按每个赔案1000元公估费计算,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费用方面的支出将达到15万元。[27]而就笔者实习的保险公估公司,2004年内接受委托并已经结案收到公估费的229个案件,合计公估费为53万多元,平均每个公估案收公估费2300多元(包括差旅费,平均约占每件公估案件公估费的20%左右)。然而,与台湾保险公证人(台湾保险公估人称谓)的收费水平(见下表四)还是有很大的差距。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保险公司委托给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大多是“疑难杂症”,需耗费保险公估人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且由于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业务量少,使得每件公估业务的单位成本无法下降。如若保险公估收费过低,势必会给保险公估业以致命的打击――有数据表明,2004年山东省(不包括青岛,全省保费收入2004年共计317.16亿元,居全国第三位。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7.4亿元,居全国第第三位[28]。)保险公估行业就目前的收费水平仍是全行业亏损。(见下表表五)
由上分析,制定一个合理的公估收费标准,对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表四、台湾保险公估人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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