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08: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十、质权

  1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担保中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

  5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权人对质物所产生的孳息享有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收取的孳息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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