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点的变与不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6 09:36: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事诉讼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权重较大,素有“司考分仓”之名,在2007年考试中,单项选择题18分,多项选择题22分,不定项选择题8分,分析题20分。基于其重要地位,笔者拟从考查理念、试题格局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解构。
  考查理念篇
  1.由来只有新人笑。因为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都会随着立法与司法状况的发展而进行一定的修订,所以每年大纲当中都会出现一些新的考点与新增法规,而这些考点与法规在当年的考试中必然得到体现,这已成为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2007年司考大纲在“诉讼费用”一章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并在证据部分对考点进行了增加,同时增加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解释”,“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仲裁法解释”四个法律法规。对比2007年试题,我们可以发现:卷三第39题(民事诉讼费用的交纳)、第43题(必要共同诉讼一方部分当事人上诉的处理)、第48题(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期限)、第81题(民诉证据的分类)、第89题(合同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恰恰是对这些方面的考查,所以,对新增考点与法规的准确把握,是司考拿分的一条捷径。
  2.是真名士自风流。衡量一个考生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状况主要是看其对这门学科核心内容(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的把握,所以民事诉讼法的传统考点不外乎主管与管辖、当事人与代理人、证据与证明、普通程序等内容。在历年考试中的地位可谓风雨不动安如山,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要做到喜新不厌旧,对重点问题需重点把握。
  3.往返于现实与规范之间。法学是一个实用学科,法律在适用中才能充分地体现价值,从2007年的司考试题来看,三分之二的试题采用了事例的方式进行表述。以现实生活当中的事例来检测学生对理论的把握,知识考查与应用能力考查相结合的命题思路,将成为司法考试以后的命题主流思想。同时,针对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考生也要投以适当的关注,如今年的第43题,则是来自于在社会当中的真实事例。
  试卷格局篇
  1.传统考点重者恒重。以下民事诉讼法传统考点仍然出现在今年司考中:主管与管辖(第41题、第80题),当事人与代理人(第37题、第43题、第86题、第87题、第97题、第98题),证据与证明(第32题、第45题、第80题、第81题),普通程序(第38题,卷四第6题),这些内容约占20余分,占了民诉部分总分值的近1/4.我们不难发现,基本知识依然是考试的重点内容。由此可以得知:司法考试民诉部分求新求变是大势所趋,但是有一个指导思想始终贯穿其中,那就是——稳中求变。
  2.昙花一现的简易程序。随着2003年“简易程序规定”的出台,2004年的司法考试曾经以较大的分值予以考查(当然,这也符合前面所讲到的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但毕竟是扶不起的阿斗,浮华过后由2分到1分再到2007年仅充担一个跑龙套的角色。以笔者看来,其能否再次勃兴则完全依赖于是否有新的相关法规列入考试范围。
  3.破产程序蒙主恩招。随着2006年破产法的公布,民事诉讼法当中的破产程序在经历十余年后,终于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这一部分的内容也已经被移到商法的相关章节之下,在今后司考中的民事诉讼法,此部分内容应该是黄鹤一去不复返了。
  4.执行程序——一朵昨日的黄花。2005年是执行程序风华正茂的一年,仅客观题就占9分,2006年则盛极而衰,只剩4分,2007年进一步恶化,仅在第42题(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占1分,当然,这一现象是不正常的。从其所占该学科的比例和重要性来看,其正常的赋分比例应该为总分值的10%即6分左右。
  5.游离在民诉与国际私法之间的涉外程序。涉外诉讼由于其涉外性,与国际私法关系密切。在命题上,其双栖性往往把自己推到尴尬的处境。由于国际私法命题点较少,这部分内容往往处在强势地位。同时,由于民诉部分命题的可选择点较多,这部分内容又成鸡肋,今年即属于这种情况,只在第36题(涉外民事诉讼)有1分的表现。
  6.后来者居上——调解制度闪亮登场。对司考而言,吐故纳新是一个必然过程,随着一些传统考点的淡出司考舞台,一些新生力量便粉墨登场。其中,调解制度最具代表性。第47题(由案外人担保的调解协议的生效)、第83题(调解协议的范围)、第84题(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等在卷三共占5分,在卷四还有2分至3分“私有财产”有所涉及。可堪称2007年司考民诉部分的“暴发户”。这一趋势在2006年的考试便初见端倪,当年试卷第46题、第86题亦是对该制度的考查。所以,有的老师主张研习历年考题,也许是做未来真题,此言不虚。
  7.你方唱罢我登场——独立考点的轮流坐庄。就独立考点而言,用“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来形容,可以说是甚为妥切。期间、送达、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强制措施、民事判决、特别程序、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历年的考试中虽然不是一个都不能少,但是几家欢乐几家愁的态势确已形成。第34题(支付令的送达、效力和异议),第44题(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第46题(公示催告程序经过后利害关系人的救济),第82题(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与2006年的试题分配格局相比便有很大的不同,针对这些“散兵游勇”,考生要想“一网打尽”颇需费些气力。这也是民诉部分得分容易但是要拿高分并不轻松的主要原因所在。
  8.偏安一隅的仲裁制度。基于新的“仲裁法解释”出台并纳入考试-大纲,考前有一些老师认为仲裁制度的异军突起应属必然,但最终仅通过第48题(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期限)、第49题(不予执行仲裁协议的情形)、第50题(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第89题(合同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第90题仲裁协议的效力总计5题(共7分)来考查只能算是差强人意。仲裁制度的安于现状主要是由于其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所决定的,赋分格局不会被轻易打破,仲裁制度维持在总分值八分之一的比例应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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