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内容的强化练习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21: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八、(交通肇事类)某日下午2点,甲酒后驾驶汽车,将人行道上正在行走的A撞倒。甲当即将A抱到附近某个体卫生室救治。医生B问A是哪里人,A艰难回答是本县某某乡人,之后即不能讲话。经听诊,B怀疑内脏出血,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甲将A速送县医院急救。甲遂将A某抱上汽车,向县城行驶。当日下午4时许,人们在县城某大桥附近的距公路线约200米)河滩上发现了A尸体。经法医鉴定,A因外伤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左肱骨骨折疼痛性休克死亡。据甲供述,在送A某县医院途中,曾3次停车呼喊A均无应答,认为已经死亡、没有救治必要才产生抛“尸”想法的。医学专业人员证实:就A伤势而言,可能在短时间内死亡,但无法鉴定确切的时间。
分析上列案例请回答:
1、对甲如何定罪处罚?
2、假如甲将A某的尸体掩埋,(1)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法律(构成要件)的根据是什么?(3)法理的根据是什么?
答 1、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属于情节加重犯;2、不构成;从构成要件方面讲,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体不包括当事人本人;从法理角度讲,对于当事人毁灭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考虑到人自我保护的本能和不能强迫自证有罪,法律给予豁免。
九.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答:(1)甲教唆乙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使甲乙双方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甲教唆他人实施强奸行为,他人接受其教唆并实施,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乙作为实行犯,甲作为教唆犯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另外,由于乙不满18周岁,依照刑法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甲的教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撤销对甲的缓刑宣告,就其侮辱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3)乙与疾呆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为痴呆妇女缺乏正常的意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正常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为人明知该妇女为痴呆而与之性交,不管采取什么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
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处。由于乙实施强奸行为时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乙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4)乙的父亲将其捆绑送至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属于自首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厮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案】(1)甲在找乙还款的过程中与乙发生互殴行为,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此时,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
(2)甲离开乙家后又返回,翻出1.8万元钱,携款潜逃,属于窃取公私财物的盗窃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3)甲对乙造成伤害后,对乙不予救助,导致了乙的死亡,甲对乙最终的死亡是有责任的,甲在休克后,能够采取措施予以帮助,但是甲没有采取措施,导致了乙的最终死亡,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甲对乙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但是对乙死亡的结果没有故意。
对甲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①甲在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犯了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这两罪都会导致对甲判处有期徒刑,所以甲的行为符合对累犯的规定,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②甲对乙是故意伤害,但甲对乙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③甲在乙家里盗走了18000元钱。根据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所以甲的行为是盗窃数额巨大。
十二、甲在乙向其讨要12万元欠款时与乙发生争执,拔刀将乙刺死。然后翻看乙衣兜,将乙携带的12万元借条找到销毁,另搜取5千元现金,信用卡一张,内有8万元存款,3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随后,甲持信用卡消费4万元,持乙的身份证等到银行将现金支票3万元提出。甲在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当时心想这12万元欠款无法归还,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乙弄死了结此事。甲还交代大约在半年前曾经偶然遇到丙停车未熄火,就乘丙不注意时将车开走(该车估价20万元)。本想开到外地卖掉,到郊区后,甲翻看车内财物,发现有警官证和手枪一支,感到害怕,于是又将车开回原处。另查明,甲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3年前被假释,甲杀死乙时假释考验期内。
1、甲构成何罪?
2、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3、甲盗窃汽车的行为是否犯罪中止?
4、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几年?否成立自首?否构成累犯?对甲如何数罪并罚?
答:1、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为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不是抢劫罪;在杀人后拿取死者财物的是盗窃罪;甲交代的盗窃汽车行为也属于盗窃性质。
2、盗窃金额为:现金5千元,使用信用卡4万元,使用现金支票3万元;盗窃汽车20万元,共27万5千元。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金额以实际消费额为准。
3、不成立中止,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的行为,是犯罪后的表现,不成立犯罪中止。
4、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不成立自首,因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待同种罪行的,不成立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不构成累犯,因为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只有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再次犯罪才考构成累犯。甲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方法是,首先对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与诈骗罪的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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