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每日一题(7月11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27: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日题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被告人孙某可以审判员张某是本案自诉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的堂兄为由,向法院申请张某回避
B.犯罪嫌疑人宋某可以本案证人王某曾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为由,申请王某回避
C.被告人田某可以本案审判员吴某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担任过书记员为由,申请吴某在本案第二审程序中回避
D.被告人齐某可以本案陪审员是被害人杨某的堂表兄为由,申请杨某回避
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9、31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据此B项错误。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据此,A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第2款,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书记员不是合议庭成员,据此C项错误。
考查回避制度的内容。本题各选项极具迷惑性,选项A中注意代理人的堂兄不构成回避事由。选项C中应注意合议庭成员不包括书记员。
(1)注意这里的“近亲属”的范围具有特定性,根据本法第82条第6款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这显然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后者的范围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兄弟姊妹也不仅仅限于同胞的兄弟姊妹。
(2)根据《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凡是参加过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到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即也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该条还规定,凡是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9条的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可见这两个重要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规定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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