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堂笔记(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20:10: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三个特征:

1、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

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

免除刑罚处罚,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1.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以3年有期徒刑为标准

(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作为单位构成的犯罪,均为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为隔地犯。

2.法定分类:

(1)国事犯与普通犯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犯罪,是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若为特殊身份的主体,则从重或加重处罚。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有五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从司法考试来看,重点掌握主体和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其中,直接客体具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复杂客体又可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区别:

1)是否决定犯罪性质

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3)是否受到损害

4)是否为犯罪分类的根据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

1.概述

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或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其他内容为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2.危害行为

1)特征:

其一,是人的身体的动静;其二,有意识;其三,客观上危害社会

2)行为方式:

其一,作为;

其二,不作为。

成立不作为犯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②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

③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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