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复习指导:民法讲义--诉讼时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18: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章 诉讼时效
一、概述
1、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指享有某种民事请求权的人,当其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后,其该民事权利就归于消灭。
2、诉讼时效的意义、作用: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促进权利人行使权利;降低诉讼成本,避免远年债务。
3、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经过以后,债务人就可以拒绝履行债务,但此时债权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这意味着法院不再对债务人实行强制履行的办法。诉讼时效经过了,债权人胜诉权被消灭,但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其仅仅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如果债务人主动偿还,则债权人有权接受,且债务人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
4、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我们称之为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单行法、特别法所规定的各种诉讼时效,例如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四年,是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适用于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没有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我们称之为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低于两年的,都可称为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不论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殊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这个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就是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之日起算,注意掌握各种具体的起算标准。
掌握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三者的概念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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