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指导:民法复习笔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18: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不是法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是代表法人的自然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有独立性的分支机构和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应先由该分支机构承担,财产不足是由法人承担。

3、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4、法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含义:国企责任和国家责任分离、法人责任与投资者责任分离、法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责任分离、法人责任与法人工作人员责任分离。

5、法人分离后,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又分离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镶在人嘴里的金牙,为人体的一部分,不能单独视为物。商标是知识产权不是物。

7、长在田里的稻谷、水库中的鱼,在我国一般视为动产。

8、代表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有: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等。

9、股票实物权凭证,提单也是物权凭证。

10、事件:不以人的意志而产生的事实。行为:根据当时人的意志产生,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当事人实施的目的在于确立、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对称,对于那些并无确定、变更、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意图,但依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1、合同的书面形式有电传、传真、电子邮件。

12、电话记录是口头形式的证明。

13、民间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实践合同。注意:借款人提供借款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视为借款合同生效后义务。

14、离婚不是必须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由判决离婚的情形。但是结婚必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5、意思表示不真实判断的标准:内心效果与外部表示是否一致。分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错误及重大误解、误传)和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16、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不是没有法律后果,而是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17、承租人因出租人的欺诈而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当违约责任或者继续承租该物。

18、胁迫的违法性有:目的违法、手段违法、目的手段都违法。

19、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撤销权,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

20、代理人、赠与人的撤销权可以自己行使。

2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受下列限制:A、不得妨碍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主要是形成权的行使,如撤销权);B、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禁止结婚、离婚、收养、票据行为)

22、以赠扶养协议不属于附条件行为。

23、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在取得法院、指定机关的同意下,可以转委托代理事务。而不是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4、委托合同使代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授权是代理权产生的直接依据。

2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当连带责任。

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题(8月8日)
刑法每日一题(5月15日)
司法考试法理学05年司法考试试题训练二
司考重点专题——准据法
司法指导:民法复习笔记
复习指导:民法讲义--债权
司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要点提示一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