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复习方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55: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研习历年试题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最大,是了解考试重点和特点不可或缺的途径。

1、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复习方法:

(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40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160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

(2)注意考查的角度。注意两个交叉点: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易成为考查的角度。

(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

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必须扎实掌握。如总则方面: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分则方面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

(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即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

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甚至包括从1986年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以来的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

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

(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

(2)注意每年试题风格存在着波动。有时偏重于理论有时偏重于法条。

(二)通过熟记法条和司法解释打好基础

2004年、2005年试题中就有大量直接考法条或以法条为解答基础的试题。对于刑法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无非是考查对刑法规定的掌握和运用,因此,熟悉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规定)是应对司法考试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司法考试就是考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法条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因为如果不难,不必解释;如果不普遍,则不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而法律适用中普遍而疑难的问题,从来都是考试的重点、要点。

(三)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

对于初学者,看一看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在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点和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不过这些判例选集对案情处理和对法律要点的评说不够简明,读起来有些费力。

此外,就是适当做一点练习。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司法考试也可沿用此战术。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案的结论、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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