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二十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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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讲解】
1.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转让必须要签订协议,双方必须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而且必须要经过商标局的核准。何时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转让的时候,必须要公告以后才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如果要许可的话,要经过备案,备案不是生效条件,但没有备案就往往不能对抗第三人。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要注意商标的许可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对被许可人有监督的义务,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讲解】 
1.以欺骗手段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争议,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和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3.另外,注册商标撤销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讲解】 
1.第44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
2.注意“使用”的含义: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3.冒充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4.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讲解】 本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它必须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或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可以使用的权利范围,和他禁止使用的权利范围是不一样的。禁止的范围比它可以使用的范围要广的多。禁止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上面,但自己使用只能在核准注册的商品和核定注册的商标上面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讲解】 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1.要特别注意第5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里有规定,在《商标法解释》第1条里也有规定。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了两种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情况:
①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这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另外,在司法解释里面又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其他几种类型,共有三种:第一,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第二,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第三,作为域名注册的,而且,通过该域名进行了相关的商品的电子交易的,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第三种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侵犯商标专用权,必须是在不但注册为域名,而且进行了相关内容的电子商务,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时候,才是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特别提示】 注意哪些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讲解】 本条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特别注意其中第3款的规定里也有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千万注意,哪些情况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容易出现在多选中。
注意一种免责情形,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首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其次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两者都不能确定的,法院依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万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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