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二十六)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26: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讲解】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几种情形。注意:不单是禁止注册,而且也是禁止使用的。
特别注意,第13条两款的区别:第1款规定的是没有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2款规定的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它们的禁止权的范围和条件是不一样的。如果是未注册商标,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而如果是注册的驰名商标就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对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撤销权不受5年的限制。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要注意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只及于相同、类似之商品、服务,但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超过了这个范围。
最后,还要注意,第15条涉及到授权的问题,是对代理人和代表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定。第16条涉及到地理标志的问题,一般来说,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讲解】 注意,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是强制代理。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讲解】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第20条规定,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2.第21条,在其他商品上使用,需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第22条,改变其标志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4.第23条,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几条分别适用不同的形式,注意区别。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讲解】 第24、25条规定了商标申请中的优先权。第25条规定是新增加的,多了一个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注意必须是“国际”展览会。
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和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一样,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商标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有两个:一个是“首次申请”;一个是“首次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讲解】 
1.两个以上的人同时申请同一商标的,根据申请在先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采用使用优先的原则,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后30天内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2.《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利益,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特别提示】 2003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12题考查了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讲解】 本条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起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一定要等异议期完了才会核准商标专用权。这是新增加的内容。
2.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不服的,可以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有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局应依法对提起的异议进行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的裁决权在法院。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讲解】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的问题。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从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续展: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如果到期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问:是不是只要续展就给予批准?不是。续展仍然要经过商标局的核准登记。核准就是这几年有没有使用或者有没有其他情况等等,最后决定到底是不是予以续展。
2.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3.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不予核准。
4.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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