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二十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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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讲解】 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个人债务。
2.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讲解】 本条是对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义务的规定。大家要注意:
1.经济帮助的义务仅发生在“一方生活困难”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讲解】 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的一项新规定,注意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情形的记忆,注意:
1.请求权人,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
2.请求权的成立应当以判决离婚为前提,所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3.“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4.另外,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另行起诉。
5.但要注意,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 离婚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是《婚姻法》的重点内容。

五 继承法
【导读】 《继承法》部分在历年的考题中分值不大,2004年仅有三道单选题,总分占3分。继承这一部分主要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三部分,其中前两部分是重点,考生要注意。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讲解】 继承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确定时间,再确定遗产,然后确定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就涉及到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包括自然和宣告死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那么,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如能够确定死亡时间的,按死亡时间来定。
【特别提示】 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顺序的推定是确定死亡时间的重点内容。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讲解】 注意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的盗窃物、不当得利的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不得作为遗产。所以个人承包所得收益当然列入遗产的范围,个人承包权能否列入遗产的范围要视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一定要注意,基于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不能继承。如转业军人的医疗费、转业费等等,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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