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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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讲解】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但是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根据《民通意见》第15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发生侵权行为的,应首先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但其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共同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讲解】
1.时效制度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以具有强行性,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前者的事实状态为占有他人财产,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我国现行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2.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第136条中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其他法律也有相关的时效规定,时间长短也不一,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
3.《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民通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强调的是公共财产的神圣,没有体现出对财产的平等保护。
5第137条规定的20年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民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不像诉讼时效期间那样可以中止、中断,而是持续进行,属于不变期间。在这点上与除斥期间相似。另《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按照安全期的规定。
几种诉讼时效
法律法规 时效 法条
《民法通则》 普通时效2年特殊时效1年 《民法通则》135条《民法通则》136条
《产品质量法 》时效为2年 《产品质量法》45条
《环境保护法》 时效为3年 《环境保护法》42条
《海商法》 时效为3年 《海商法》265条
《合同法》 时效为4年 《合同法》129条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讲解】
1.我国诉讼时效期满后仅仅是实体胜诉权消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然后再驳回诉讼请求;但是要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权利人返还。
2.大家不要混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后者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他们之间的区别很明显:
①诉讼时效的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②诉讼时效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除斥期间才使权利本身消灭。
③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④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主要是债权,除斥期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等。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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