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民事法法条串讲(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28: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讲解】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要注意相邻权和侵权行为的区别,譬如甲某在乙某家门口挖了个水窖,这就不叫相邻关系,应该按照侵权行为来处理,甲某在乙某家门口挖个水窖导致房屋倒塌,或造成危险,这时仍属于侵权行为,如果甲某在自己家门口挖个水窖,导致乙某家的房屋要倒塌,这就构成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就不需要考虑主观上的过错。 

要注意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4.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5.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讲解】 这里涉及到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问题,连带责任除了前面代理里面的连带之债以外,还有个人合伙里的连带之债和《担保法》里的连带之债担保,具体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连带。此外,在多人保证时还会有一个叫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连带。共同侵权行为里法律也规定了连带之债,《合同法》里还有连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里连带之债的规定有第267条,第272条第2款,第313条,第409条,他们都涉及到连带之债。
要注意,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由多数债务人分担。这是按份之债的根本特征。债的标的虽为可分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不能成立按份之债。例如甲、乙、丙共同向丁借款1万元,但约定甲、乙、丙共同不分份额地向丁负清偿责任时,则甲、乙、丙与丁之间的债就不为按份之债。
要注意,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之债的成立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标的同一且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的目的,最后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
另外,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按份额分享债权;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在学习这个法条之前,应该首先复习债的特征及债的几种分类方式。
债的分类 
依债的性质不同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财物之债劳务之债货币之债非货币之债 依债的发生原因不同 合同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 依债的主体特征不同 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债的标的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可约定选择权归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行使
无明确约定时,归债务人
选择权人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不行使选择权
归债的对方当事人行使。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讲解】 本条是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重点在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1.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一方取得利益;二是他方受损失;三是利益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所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
2.大家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被撤销及无效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和因合同的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的内容。
3.不当得利法律后果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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