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谈开证行的责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12: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A银行代B银行开证,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证中指定议付行为国内W银行,且规定单到保兑行付款。而W银行接到出口商单据,经过认真审核确认单证相符后,却未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寄给保兑行A银行,而是误寄给了开证行B银行。B银行的长时间无反应,使W银行意识到自己的失误,并转而向保兑行A银行索款,却遭拒付。然后W银行重新向开证行B银行索取款项,结果该行以已过有效期和单据提示期为由拒付。

  分析

  从案例情况看,保兑行A银行在W银行向其索汇时的拒付是有道理的。保兑行不是信用证的偿付行,其责任与开证行一样,只有在相符的单据提示给它时才履行付款责任。单据未提交而要求其付款,则其拒付属合理。从涉及的情况看,B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系由A银行保兑,且在信用证中规定单到A银行付款,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A、B两家银行关系较好,互有协议,或B银行在A银行开有帐户,付款较为便利等。一般银行操作的惯例是,直接将单据寄给A银行(保兑行),并向其索汇。焦点问题是,W银行这种有违一般惯例的做法,明显是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但是否构成不符点?该笔款项是否能成功收回呢?让我们认真分析一下。

  首先,开证行对相符单据必须履行付款业务。综观UCP500的各项条款,贯穿了保护受益人这一宗旨,因为无论从交易还是从信用证业务来看,与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相比,受益人明显是弱势一方。货物已如约发出,单据也已准备妥当,却往往会有开证行的无端挑剔,甚至无理拒付,常常使受益人处于尴尬境地。法律和惯例不会刻意倾向于保护弱者,却往往不失公正。所以无论是国际惯例还是有关国家的法律均认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即提交了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这一点UCP500第九条(A)款已有明确规定。在该案例中,受益人已如期提交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绝付款是没有道理的。

  其次,开证行和保兑行间履行付款责任是相互独立的。B银行和A银行虽说一个是信用证的开证行,一个是信用证的保兑行,保兑行保兑信用证须经开证行要求或授权,开证行要求信用证被保兑也必须经过保兑行同意,且保兑行可基于自身选择是否保兑信用证,但一经保兑,两者履行付款的义务是一样的,均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无论相符单据寄给哪一个银行,该行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付款,这也是UCP500所体现的原则。所以,开证行不能借口单据未寄给保兑行而拒绝付款。

  第三,开证行付款的条件是相符单据提交到被指定银行。UCP500第九条(A)款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若规定之单据提交于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且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构成开证行确定(的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相符单据一提交到指定的议付行,就对开证行具有约束力,开证行必须据以付款。在此案例中,W银行系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且单据提交到其柜台时是相符的,这就构成了开证行付款的责任。至于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实际上是不成立的:(1)在此案例中,单据到期与否是以单据提示给议付行的时间为准,因此其实际上并未过期;(2)开证行在接到单据时理应付款,却迟迟未做反应,既不付款,也不提醒W银行的寄单错误,这反映了开证行处理单据方面的失误,其所提的问题其实是自身造成的。

  由此也可得出一个结论,在相符单据提交到被指定银行之后,由于被指定银行比如本案例中W银行的失误,不能构成开证行不付款的理由。笔者认为国际商会在其第489号出版物R219中的表述,可以适用此案例。国际商会认为:“单据寄单指示是开证行给付款、承兑或议付行的指示,是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事情。所以寄单行未按信用证指示去做,这与受益人无关,这不是不符点。”道理也很明显,信用证归根结底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承诺,而受益人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信用证发货交单后,如果由于其所不能控制的议付行的行为而承担被开证行拒付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信用证原则。

  第四,单据直接寄到开证行,对开证行来说是有利无弊:(1)客观上提高了开证行的声誉。一般来说,只有在开证行资金实力较少、信誉欠佳时,才会被要求开立保兑信用证,所以银行对自己开出信用证被另一家银行保兑的做法一直持谨慎态度,信用证通知行也不轻易要求开证行开立保兑信用证。案例中,W银行直接将单据寄给B银行,客观上表明了W银行相信B银行的信誉和实力足以对相符单据进行付款。长此以往,如果交往顺利,两者关系会逐渐亲密,有可能进一步成为代理行,这对B银行是件好事。

  (2)促进其与客户的关系。单据不通过保兑行转递,使得B银行能迅速收到单据,并在完善手续的情况下,将单据给进口商,这对进口商尽快提货、及时将货物投入销售颇有好处。此外,不通过保兑行收单,可以使开证行能凭自身对单据的审核对外付款,一是对进口商更有保障,二是不经过保兑行处理单据和付款,可能给进口商省许多费用。这些无疑将密切开证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以上分析可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际业务考虑,开证行的付款责无旁贷,信用证的保兑也只是使信用证多了一层对受益人的保障,但绝未解除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绕过保兑行,也只是免除了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当然,作为指定的议付行,亦应依据信用证行事,充分利用保兑信用证的双重保证,将单据寄给保兑行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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