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前辅导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5:23: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就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谈些个人看法,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要从宏观上把握本学科

的内容,使知识系统化

考生要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把握,而不仅是零散知识的堆集。为了帮助考生对本学科的知识形成一个整体框架,现对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作一概括:

第一部分 总论部分

一、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的性质、体系和职权。

二、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1.当事人的范围;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救济手段;3.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2.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3.证人的诉讼权利;4.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三、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1.《刑事诉讼法》第3条关于三机关职权分工的规定;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准确含义;2.法院上下级和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的不同;3.法院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如何组成,独任制适用于何种情况)。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2.辩护权的行使方式;3.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各项具体措施。

(六)审判公开

1.审判公开的含义;2.审理公开的例外情形及处理程序。

(七)两审终审

1.两审终审的含义;2.不适用两审终审的情形。

(八)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对于这些情形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

(九)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的外国人的情形;2.对于这些情形可以使用的外交手段。

(十)刑事司法协助

我国采取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

第二部分 制度论部分

一、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2.立案管辖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2)上下级法院管辖变通的规则。

2.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2)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3)专门管辖;(4)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

二、回避

(一)回避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9条、192条、206条和222条规定的情形

(二)回避人员的范围

1.既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又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2.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适用回避;3.证人不适用回避。

(三)回避的程序

1.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和时间;2.对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或者机关;3.回避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效果;4.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的救济手段。

三、辩护

(一)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二)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1.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关系;2.指定辩护的特殊情形;3.指定辩护的对象;4.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时间;5.指定辩护后当事人拒绝的处理办法。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四、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的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拘传的适用程序。

(二)取保受审、监视居住

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2.保证人的条件;3.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4.保证人的责任;5.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6.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7.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人员;8.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选择关系。

(三)拘留

1.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2.检察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3.拘留的程序

(四)逮捕

1.逮捕的条件;2.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3.执行逮捕的机关;4.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如人大代表等)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5.执行逮捕的程序。

(五)扭送

公民扭送的适用对象。

五、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刑事案件成立;2.被害人损失的物质性;3.被害人损失与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一般情况;2.例外情况;3.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程序法上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方式;2.诉讼保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

六、期间、送达

(一)期间

1.法定期间;2.期间的计算;3.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的情形及程序;4.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救济。

(二)送达

送达的规定。

第三部分 程序论部分

一、立案

(一)立案的条件

1.立案的事实条件;2.立案的法律条件;3.立案阶段需要查明的事实;4.法院立案的特殊条件。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2.犯罪分子的自首;3.公安检察机关的主动发现。

(三)立案的程序

1.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立案材料来源的处理办法;2.不立案的监督措施。

二、侦查

(一)侦查总论

1.侦查的主体;2.侦查的内容;3.侦查的任务。

(二)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6.鉴定;7.通缉;8.辨认。

重点是进行上述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条件;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办法;3.侦查羁押期限。

三、起诉

(一)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内容;2.审查起诉的步骤;3.审查起诉的方法。

(二)提起公诉

1.提起公诉的条件;2.起诉书的制作;3.提起公诉案件应当向法院移送的材料(按普通程序审理移送哪些材料,按简易程序审理移送哪些材料);4.自诉案件的起诉方式。

(三)不起诉

1.不起诉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2.不起诉案件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

四、第一审程序

(一)庭前审查程序

1.庭前审查的内容;2.庭前审查的方法;3.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决定。

(二)开庭前的准备程序

1.送达起诉书副本;2.传唤当事人;3.通知检察机关和诉讼参与人;4.庭前公告;5.上述活动的时限。

(三)法庭审判程序

1.宣布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6.宣判。

(四)审判障碍及处理

1.延期审理;2.中止审理;3.终止审理。

(五)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条件;2.简易程序的特点;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六)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1.和解;2.调解;3.反诉;4.自诉的可分性。

(七)判决、裁定、决定

1.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情形;2.判决书的制作。

五、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抗诉

1.主体;2.理由;3.方式;4.期限;5.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特殊情况。

(二)全面审查原则和审理方式

1.全面审查的具体含义;2.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三)二审的裁判方式

1.维持原判;2.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上述三种裁判方式适用的情形、适用的法律文书;5.发回重审后的审判组织和审级。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1.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情形;2.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情形。

六、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的核准权

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形;2.高级法院核准的情形。

(二)核准制度

1.一案一核;2.层层复核;3.全案复核。

(三)核准程序

1.报送复核的材料;2.复核后的处理办法。

七、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2.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之不同。

(二)申诉及其处理

1.申诉的主体;2.申诉导致重新审判的情形;3.申诉的处理期限。

(三)审理程序

1.提审、再审;2.适用程序(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

八、执行程序

(一)各种刑罚的执行主体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各自执行的刑罚范围。

(二)各种刑罚的执行程序

重点是死刑的执行程序。

(三)执行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3.减刑、假释、监外执行。

(四)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申诉的处理

侦查的主体和管辖的法院。

第四部分 证据论部分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一)客观性

1.意见证据规则:2.言词证据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能是有关案件的陈述,而不是有关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唯一的例外是鉴定结论。

(二)相关性

品格事实、类似行为、表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法律性

1.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2.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 “ 刑诉法解释 ” 第61条、 “ 高检规则 ” 第265条规定的证据排除规则。

二、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分析。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口供的补强规则。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七)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种类;2.以多媒体方式出示的证据形式。

三、证据的分类

(一)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两类证据的各自的特点。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传来证据的使用规则;2.我国的传来证据不同于西方的传闻证据。

(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划分标准及如何运用。

(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划分的标准;2.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四、证明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一般构成;2.具体案件中的证明对象;3.免证事项。

(二)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2.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3.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4.证明责任的例外。

(三)证明标准

如何理解 “ 证据确实充分 ” 。

上述是对整个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概括,考生如果结合上述总结来复习,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框架性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碰到具体题目时,就能够立即审查出本题是想考哪些知识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考试中经常会有一些综合性的题目,这类题目涉及到好几个章节的内容,仅靠对一个章节的了解是不够的,这就更需要考生从宏观的框架上掌握本学科的内容。

例如,2004年试卷二第51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解析:本题题干并不难,但选项涉及到侦查、强制措施和执行三章内容,如果对这三章中的相关知识点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就不难选择ABD了。

第二、熟悉法条,务求准确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司法考试对程序法的考查主要侧重于可操作性,因此历年的刑事诉讼法考题除了证据部分的考题侧重于理论外,其他考题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找到法条依据。因此复习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于对法条要有比较准确的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做历年真题时,要熟练掌握历届试题所涉及的刑诉部分的法条,这一点自不待言。除此之外,考生还要熟悉 “ 六机关规定 ” 、 “ 刑诉法解释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体现各个机关自身特色的内容。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上述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上接17版)

“ 六机关规定 ” 中主要看:(1)第1至6条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涉税案件的管辖、渎职犯罪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不能把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2)第8条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人员;(3)第26条逮捕的证据条件;(4)第35、36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5)第47条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刑。

“ 刑诉法解释 ” 中主要看:(1)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2)辩护人的范围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办法;(3)刑事证据规则;(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5)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6)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7)简易程序的规定;(8)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9)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主要看:(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2)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数额;(3)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4)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5)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情况下考的是那些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

第三、刑诉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

刑诉部分的案例分析题最常见的形式是在刑诉案例中找程序上的错误,如2002年试卷四第3题。这类考题中所列案例的程序错误不难找,但考生很难找全。对于这种题,考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2.采取某一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进行这种行为;3.进行某一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进行某种行为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5.是否有颠倒或者超越诉讼程序的现象;6.结束某一个诉讼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即判决、裁定和决定各自的适用情形);7.进行某种行为是否遵守了诉讼期间的规定。做这类题时,提醒考生尤其要注意案例中给出的各种日期,考生在看到 “ XX人XX年出生 ” 时就要想一想这个人是不是未成年人,看到 “ XX年XX月XX日X机关进行某种行为 ” 时就要想想该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刑诉部分的案例分析题还有另外一种单纯地就提问作答的形式,如2004年试卷四第5题。提醒考生注意,2005年司法考试主观题的两种新题型 —— 简析题和分析题,考生一定要根据这两种题型的区别来解答这类题目。一般每个简析题中会包含6到10个小问题,这类题覆盖的知识面很广,所要考查的知识点明确,可以针对每一个小问题作答,而且这些小问题一般都是独立的知识点,相互之间不会有影响。对于简析题,考生在答题时应该做到问什么就答什么,尽量简洁,不要做过多的解释,因为阅卷时是按采分点给分的,只要答到要点就可以了,并不是答得越多越好。分析题与简析题的一个突出区别在于提问的方式不同,分析题的提问一般没有分出若干小问题,而是笼统地要求考生进行全面分析,因此难度比简析题大很多,考生看到题目后往往会觉得无从下手或者害怕答不全。对于分析题,考生可以在仔细审题并明确问题之后,在草稿纸上把所问的问题像简析题那样分成若干个小点,再根据每一小点依次作答,这样不仅思路清晰,也不会遗漏答题点。

无论是找程序错误的题还是简析题或分析题,考生都要注意组织答案,而且一定要用法言法语组织答案。答案并非多多益善,只要做到全面简明就可以了。答案只要具备以下三个部分就足够了:第一是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简洁明了,千万不能答非所问;第二要列出法条或原理,案例分析考查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每题都是根据法条或原理设计的,所以考生在解答案例题时,一定要分析出这个题背后的法条或原理是什么,当然对法条的回答不需要一字不差列出原文,只要答出基本意思即可;第三部分是分析说理,把法条或原理结合案例的实际情况分析、说明,深化前面的结论。

第四、刑诉部分的法律文书的答题技巧

刑诉部分的法律文书题的答题要求: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按试题要求将其制作为相应的法律文书,如2002年试卷四第10题;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找错,并提出理由或分析,如2003年试卷四第2题。法律文书题要求答题格式规范、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针对上述要求,考生作答时,首先应注意格式的准确性,并应同时注意内容的准确,抓住重点和要点。评卷人在评卷时按点给分,因此只要把要点答上了,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分值。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分析案情,准确判断出司法文书的类型、名称,争取格式规范、项目齐全,层次分明。2005年司法考试-大纲中要求掌握的刑诉部分的法律文书包括:(1)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格式;(4)起诉书的制作;(5)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6)自诉状的内容和格式;(7)公诉词与辩护词的制作;(8)判决书的制作要求与内容;(9)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10)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在准备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应重点掌握上述法律文书的格式,建议考生就上述法律文书看一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正式文书格式。

2.正确列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叙事清楚,说理充分,要点突出,结论明确。

3.使用的语言文字要言简意赅、庄重朴实、用词准确(不滥用方言、行话),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如 “ 被告人辩称 ” 、 “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等)。

4.如果时间紧迫,可先书写文书格式(确定名称、首尾部、诉讼请求、附件项目等),再填充事实、写出理由要点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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