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第二章第四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06: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国际贸易中,除少数商品因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包装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一定的包装。

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包装货”;

不需要包装的货物称为“散装货”(如:粮食,煤炭,矿石等)或裸装货(如:木材,钢铁型材,车辆等)。

包装,指按照一定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将货物用某些容器,材料及辅助材料包裹商品,达到保护商品,方便运输,易于存储,便于销售以及提高销售价值的目的。

包装一般可以分为运输包装(OUTER PACKING FOR TRANSPORTATION)和销售包装(CONSUMER PACKING FOR SALE)两种。

现将有关包装的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一、运输包装

A\ 运输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又称“外包装或大包装”。它是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装。

根据包装方式的不同,“运输包装”主要可分为:

·箱(case), 不能紧压的货物通常装入箱内。按不同材料,箱子有木箱(woodencase)、板条箱(crate)、纸箱(carton)、瓦楞纸箱(corrugatedcarton)、漏孔箱(skeletoncase)、等。

·桶(drum,cask), 液体、半液体以及粉状、粒状货物,可用桶装。桶有木桶(woodendrum)、铁桶(irondrum)、塑料桶(plasticcask)等。

·袋(bas), 粉状、颗粒状各块状的农产品及化学原料,常用袋装。袋有麻袋(gunnybag)、布袋(clothbag)、纸袋(paperbag)、塑料袋(plasticbag)等。

·包(bundle,bale), 羽毛、羊毛、棉花、生丝、布匹等紧压的商品可以先经机压打包,压缩体积后,再以棉布、麻布包裹,外加箍铁和塑料带,捆装成件。

除上述单件包装外,运输包装还有将一定数量的单件包装组合成一件大的包装或装入一个大的包装容器内的集合运输包装,如托盘、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等。

B/.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为了方便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错提货物,方便货物的识别、运输、仓储以及方便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货物进行查验等,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或刷写的标志。

按其作用、用途的不同,包装标志可分成:

①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②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③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④重量体积标志和⑤产地标志等。

(一)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ng Mark),俗称“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

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雨文字组成,通常印刷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目标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1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内容:

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2、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

3、目的地。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

4、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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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JAME SMITH

CONTRACT NO.IM20068

HAMBURG VIA HONGKONG

NO. 1--50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便于刻唛、刷唛,节省时间和费用,便于在制单及其信息传递过程中使用电讯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在我国实际外贸业务中,我国外贸企业应尽量参照该标准运输的标志,设计和制作唛头。

以下是常见的运输标志的一些范例:(图1-1-2

1-1-2

(二)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例如:“怕湿”、“向上”、“小心轻放”和“切勿用钩”等。

为了统一各国运输包装指示标志的图形与文字,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国际铁路货运会议(RID)分别制定了包装储运指示性标志,并建议各会员国予以采纳。

我国制定有运输包装指示性标志的国家标准,所用图形与国际上通用的图形基本一致。以下列举的是一些常用性标志。(图1—1—3)

1-1-3

(三)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化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其作用是警告有关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和物资的安全。

为保证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铁路合作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分别制定有国际海上、铁路、航空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我国危险晶的外包装上,应分别依照上述规则,刷写必要的危险晶标志。

下面列举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一些危险品标志。(图1—1—4)

(符号:黑色;底色:橙色)(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1-1-4

(四)重量体积标志

重量体积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上标明包装的体积和毛重,以方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

作业和舱位。例如:

GROSS WEIGHT 881 kgs

NET WEIGHT 85 kgs

MEASUREMENT 45 ×35 ×25cm

(五)产地标志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是产地证说明。一般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

例如: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上均注明“MADE I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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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小包装”(SMALL PACKING)或直接包装(IMMEDIATE PACKING),是在商品包装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

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的品质外,还能美化商品,宣传推广,便于陈列展销,吸引顾客和方便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从而能起到促进销售,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有的商品如照相胶卷、罐头食品只有进行了销售包装,生产才真正完成。

1.销售包装的种类

根据商品的特征和形状,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样式。常见的销售包装有以下几种:

(1)挂式包装, 可在商店货架上悬挂展示的包装,其独特的结构如吊钩、吊带、挂孔、网兜等,可充分利用货架的空间陈列商品。

(2)堆叠式包装, 这种包装通常指包装品顶部和底部都设有吻合装置使商品在上下堆叠过程中可以相互咬合,其特点是堆叠稳定性强,大量堆叠而节省货位,常用于听装的食品罐头或瓶装、盒装商品。

(3)便携式包装, 包装造型和长宽高比例的设计均适合消费者携带使用的包装,如有提手的纸盒、塑料拎包等。

(4)一次用量包装, 又称单份包装、专用包装或方便包装,经使用一次为目的的较简单的包装。

如一次用量的药品、饮料、调味品等。

(5)易开包装, 包装容器上有严格的封口结构,使用者不需另备工具即可容易地开启。易开包装又分为易开罐、易开瓶和易开盒等。

(6)喷雾包装, 在气性容器内,当打开阀门或压按钮时,内装物由于推进产生的压力能喷射出来的包装。

例如, 香水、空气清新剂、清洁剂等包装。

(7)配套包装, 将消费者在使用上有关联的商品搭配成套,装在同一容器内的销售包装。如工具配套袋、成套茶具的包装等。

(8)礼品包装, 专作为送礼用的销售包装。

礼品包装的造型应美观大方,有较高的艺术性,有的还使用彩带、花结、吊牌等。它的装潢除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外,还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良好性能。使用礼品包装的范围极广,如糖果、化妆品、工艺品、滋补品和玩具等。

2.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商品销售包装上的装潢和文字说明,是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特性和妥善使用商品的必要手段。装潢、图案和文字说明通常直接印刷在商品包装上,也有采用在粘贴、加标签、挂吊牌等方式。

销售包装的装潢,通常包括图案与色彩。装潢应美观大方,富于艺术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的特性。同时,还应适应进口国或销售地区的民族习惯和爱好,以利扩大出口。

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品名称、商标品牌、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与使用说明等内容。这些文字说明应与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紧密结合、和谐统一,以达到树立产品及企业的形象、提高宣传和促销的目的。使用文字说明或粘贴、悬挂的商品标签、吊牌等,还应注意不违反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

例如,有的国家明文规定所有进口商品文字说明必须使用本国文字。

3.物品条码标志

物品条码(Product Code或称Barcode)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

(图1—1—5)

1-1-5

这些线条和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阅读装置输入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即可判断出该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和售价等一系列有关该产品的信息。

例如, 国际上使用最广的EAN码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核校验码组成。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字为厂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

国际上通用的条码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条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

另一种是由欧洲12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后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条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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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使用EAN物品标识系统的国家(地区)众多,EAN系统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识系统。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不断扩大的要求,国务院于1988年批准成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该中心于1991年4月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并成为正式会员,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码工作。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和"692”,凡有"690’、“691”和"692’,条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的商品。

为了加强我国商品条码工作管理,并使之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998年9月颁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该办法于同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者,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办理变更、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将被注销,不得继续使用。已被注销商品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条码标志主要用于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它不仅能够促进和扩大商品在各国商场内的销售,而且使得货物的分类和输送更为迅速、准确,极大地方便了货物的储存和运输,为发展立体化仓库,实现仓储自动化管理创造了条件。

总之,条码是商品能够流通于国际市场的一种通用的国际语言和统一编号,是商品进入超市和大型百货商店的先决条件。随着条码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在出口商品包装上使用条码的迫切性已日益显现。

商品的包装除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外,衬垫物(Filling And Lining Materials)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忽视。

它的作用是防震、防碎、防潮、防锈等。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衬垫物。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通常做法。

我国出口企业有时也可应客户的要求,采用这些做法。

“定牌”, 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点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做法。

我们同意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包括生产厂商、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但应警惕的是,有的外商利用向我定购定牌商品来挤占我方商标的货物销售,从而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树立品牌。

另外, 还要注意买方商标或冒牌的合法性,防止侵犯他人“工业产权”。

“定牌”只是权宜之计,发展我们自己的民族品牌才是长远之计。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号的做法。

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布匹和绸缎等。其目的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国外有的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向我订购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费品时,也有要求采用无牌包装方式的。其原因是,无牌商品毋需广告宣传,可节省广告费用,降低销售成本,从而可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

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和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定牌中性” 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有利于扩大贸易。但需注意,近年来“中性包装”的做法在国际上屡遭非议。

因此,如国外商人要求对其所购货物采用中性包装时,我方必须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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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以下是包装条款的一些实例:

木箱装,每箱50千克净重

In wooden cases of 50kg net each

纸箱或空格木箱装,每箱净重约12千克,每只水果包纸

In cartons or crates of about 12 kg net,each fruit wrapped with paper

布包,每包20匹,每匹42码

In cloth bales each containing 20 pcs of 42 yds

铁桶装,每桶净重185--190千克

In iron drums of l85--190kg net each

铁桶或纸板桶装,每桶净重60千克

In iron drums or cardboard drums of 60 kg net each

单层新麻袋,每袋约50千克

h new single gunny bags of about 50kg each

布袋装,内衬聚乙烯袋,每袋净重25千克

In cloth bags,lined with polythene bags of 25 kg net each

每台装1个出口纸箱,810纸箱装1只40英尺集装箱运送

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81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40ft container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对包装条款只作笼统的规定,例如, 使用“适合海运包装”(Sea 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或“卖方惯用包装”(Seller’s Usual Packing)等术语。

由于此类规定缺乏统一解释,容易引起纠纷与争议.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事先充分交换意见, 或由于长期的业务交往已取得共识,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规定方法。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时限,并订明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以自行决定。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

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负担的费用金额和支付办法。

如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供应的,合同中应同时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该项时限并应同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衔接。

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Packing Charges Included),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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