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四十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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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船、订舱
租船、订舱的时间按照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舱单,以保证及时配船。
如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货物备妥日期、货物的毛重、体积通知我方,而我方未能按时收到此项通知时,我方应及时发函或发电,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提供具体情况,并在接到上述情况通知后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对于一些机械仪器等商品,装运次数多但每批数量不大的,为简化手续,不必事先前订舱,可事先委托发货人与我方船代理直接联系,安排装运。
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单件货物超长、超高、超重的,或危险品等,应将卖方提供的详细情况转告有关运输机构,以确保安全运输。
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准备装货。
对CIF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系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装运。但我方也应及时与卖方联系,掌握卖方的备货和装运情况。
(2) 催装。
在进口业务中,国外供货商往往由于原材料或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许可证未及时获得、国际市场该商品价格上扬或无法按期安排生产等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货。
为此,进口企业除在合同中需争取订立迟交货罚款等约束性条款外,还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对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督促对方按期装运。
对于大宗货物或重要的、用户急需的物资,在交货期前一两个月即应发出函电催装,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驻外商务机构就近了解,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或派员前往装运地点监督装运。
对逾期未交合同,如责任在卖方,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如仍需要该批货物者,则可同意对方延迟交货但同时可以提出索赔。
在装货数量很小的情况下有的FOB合同规定,由卖方径向我运输代理人或其他船公司洽订舱位,以简化手续,节省时间。
对此,我方应检查、督促、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备货和订舱、装船的情况。
2.保险
FOB、FCA、CFR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
(1)预约保险。
我国部分进口企业和保险公司签定海运、空运和陆运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 Policy)。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单,对企业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
对于海运货物,进口公司接到外商的装运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进口货物“装运通知”,将合同号、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必要内容一一列明,送保险公司,即可作为投保凭证。
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就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的条件承保。
对于空运和邮包运输的货物,也要根据预约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承保范围,在收到供货商的装运通知后,立即填制“装货通知”送交保险公司签章。
预约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承担每艘船舶(或每架飞机)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险责任一般都作了具体制定,如承运货物超过此限额时,应于货物装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仍按原定限额作为最高赔付金额。
(2)逐笔投保
在没有与保险公司签定预约保险合同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逐笔投保。进口企业在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一般情况下,外贸企业填制“装货通知”代投保单交保险公司,“装货通知”中必须注明合同号、起运地、运输工具、起运日期、目的地、估计到达日期、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给公司签发一份正式保单。
如企业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在投保之前的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轮时起开始生效,到保险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即“船至仓”。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不能在此期限内转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为60天。
应当注意的是:散装货物以及木材、化肥、粮食等一些货物,保险责任均至卸货港的仓库或场地终止,不实行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的扩展。
少数货物如新鲜果蔬、活牲畜于卸离海轮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三)审单和付款
我国进口业务绝大部分使用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货款。这就要求对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我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
为保证我方的权益,必须认真做好审单工作,而审单是银行与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密切联系,加强配合。
1.银行的审单责任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国外发货人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即将汇票和/或各项单据提交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须按《UPS500》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确定。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单据之间出现的表面上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如银行收到这类单据,银行应它们退回交单人或转递而不需承担责任。
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某些条件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看作未规定这些条件而不予置理。
但是,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责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任。
因此,在审单时对这些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要特别谨慎,以便早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2.银行的审单时间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指定银行应各有一段合理时间审核单据,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交单方。
3.付款或拒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必须审核单据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收单据。
根据《UCP500》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则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以内,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银行或受益人(如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向银行提交),并说明银行据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须说明单据是否保留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
如开证行、保兑行未能保管单据听候交单人处理,或退回交单人,开证行、保兑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如开证行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应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应于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则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时付款;对议付信用证,则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付款。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开证行在向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我外贸企业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在实际业务中,如开证行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一般先与我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意见是否同意接受不符点,对此,我进口企业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表示拒绝,即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或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如审核单据和汇票与规定相符,通常也要交进口企业复核。按我国习惯,如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内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即期、远期汇票付汇或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对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由于开证行一经履行付款、承兑或承担付款责任,即不能追索或撤销,因此,进口企业对单据的审核也必须认真对待,决不能稍有疏忽。
(四)进口报关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禁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进口货物的申报
所谓“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单位指派的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认可。未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和未经海关考核认可的人员,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俟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据。
法定申报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0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2.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
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是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种法律行为。报关人员必须按海关规定和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如实向海关申报。
(1)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一般要求
A.填报的项目要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墨水笔填写。已填报项目,凡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单位校对章。
B.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报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如采用不同的贸易方式的,须填制不同的报关单。
C.一份合同中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一张报关单上一般不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D.要做到单证相符及单货相符,即报关单填报项目要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相符;报关单中所报内容要与实际进口货物相符。
(2)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主要内容
报关人员要正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下列项目:
久进口口岸。填写货物入境的口岸名称。
B.经营单位。填写经营进口货物业务的企业和单位的名称。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企业和单位。
C.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收货人的名称和所在地。
D.贸易方式。按进口货物的实际贸易性质或方式填写,如一般贸易、寄售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
E.贸易国别(地区)。一般是指直接购自国或地区。从1994年1月1日起这一栏变更为起运国别(地区)。起运国别(地区)是指把货物起始发出包括直接运往或在运输路途经中转国但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进口国的国家(地区)。
P.原产国别。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的国家。
C.外汇来源。指进口货物实际使用的外汇来源。
H.运输工具名称、提单或运单号。海运填写船名、航次、提单号;陆运填写车号、运单号;空运填写航班号、货运单号。
I.合同号、批准机关及文号。填写合同的详细年份、编号,批准进口的单位及批准文件的文号。
J.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标记唛头。应将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和规格的主要项目、实际进口数量和数量单位、毛重和净重、包装种类、件数、标记唛头,一一填写清楚
K.成交价格和到岸价格(指CIF价)。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并注明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及货币名称。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
L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国际贸易商品的分类目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填报。
M.运杂费及保险费。按实际支付金额填写。以CIF条件进口的,此栏可不必填写。
N.进口日期、申报单位、集装箱号等。
除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交验有关单证,如: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货物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或免验货物的证明;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进口合同、厂家发票、产地证明及其他文件等。
报关员在报关时须出示报关员证,并在报关单上加盖“HS"报关员专用名章,否则,海关将不接受报关。
3.接受货物查验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除因特殊原因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以外,都应当接受海关的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主要是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查验,以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能或化学成分以及货物的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报关单证所列相一致。
查验进口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即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地进行。验关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表应该到场并负责开拆包装。
对散装货物、大宗货物或危险品等,可在船边等现场查验。在特殊情况部下,由报关人申请,经海关同意,也可由海关派员到收货人的仓库、场地查验。
海关查验进口货物造成损坏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海关予以赔偿。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破坏货物的受损程度而定,货物的受损程度由收货人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
赔偿金额确定以后,由海关以赔偿通知单,收货人自收到通知单第三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逾期海关不再赔偿。
海关查验货物后交货主时,如货主没有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完好无损,以后再发现损坏,海关将不予负责。
4.结关
结关又称放行,是指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字或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签章放行的货运单据提取进口货物。
海关在放行前,需再派专人将该票货物的全部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等进行全面的复核审查并签署认可,才在货运单上签章放行,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放行意味着办完了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放行的进口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对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根据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关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口税,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纳税的,必须在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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