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二十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13: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就出口企业来说,首先要审核收到信用证的途径。在实务中,存在个别信用证由开证银行直接寄受益人,和由开证申请人转寄或当面交给受益人的情形,但一般都通过出口企业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进行转递或通知。按惯例,通知行负有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包括证实开证行签字、密押的责任。UCPS00第7条明确规定:“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该通知行无需承担责任,但如该行愿意通知,则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可见,凡是通过通知行转递或通知的信用证,只要通知行未作对其真实性无法鉴别的声明,就不必担心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凡是未经通知行转递或通知的信用证,则必须送银行审查,经证实认可后方能使用。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条款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同时还需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和规定。因为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其所列条款理应与买卖合同相一致。但信用证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凭信用证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例如出口合同允许分批装运,也允许转运,而信用证对此均未提及,按UCPS00第40条和第23条c款规定应认为两者并无二致。又如,出口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允许溢短装5%,由卖方决定”,而来证仅规定数量,并未规定溢短装条款,如仅从文字上面对照,似乎来证规定与合同不同。然而,若按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此增减幅度不适用。”按此规定,如果信用证金额足够,可以认为上述信用证条款与出口合同的规定也无差异。
(3)修改信用证
在信用证业务中,修改信用证是常有的事。但修改信用证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改变。所以,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其有效期内的任何修改,均须取得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方能生效。修改信用证可由开证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由受益人主动提出。如由开证人申请提出修改,要经开证银行同意后,由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书以信件、电报等电信工具通过原通知行转告受益人,经各方接受修改书后,修改方为有效。如由受益人提出要求修改,则应首先征得开证申请人同意,再由开证申请人按上述程序办理修改。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修改的情况是常见的,对此,卖方应做到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也影响出口企业的信誉。
(三)安排装运(船)
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后,出口企业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的义务。安排装运货物出口涉及的工作环节很多,其中以托运、订舱、投保、报关、装运和发装运通知为主要环节。本节以履行ClF出口合同并使集装箱班轮运输为例,简要介绍安排出口货物装运时上述各环节的具体做法。
(1)托运
凡由我方安排运输的出口合同,对外装运货物,租订运输工具和办理各项有关运输事项,我出口企业委托我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或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InternationalFreight或FreightForwardingAgent,以下简称“货运代理”或“贷代”)办理。所以,在货、证齐全后,出口企业应立即向货运代理办理托运手续。所谓托运,是指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
在CIF合同以及使用集装箱班轮装运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我出口企业办理托运,应向货运代理提交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EntrustingOrderForwardingExportGoods),其内容通常包括:信用证规定的提单记载事项、货物的详细说明、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分批和转运的规定、对集装箱运输的有关要求,如集装箱的类别和数量,等等。此外,出口企业还必须向货代提供本批货物有关的各项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和/或重量单(磅码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委托书等。对有些特定货物,还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商检放行单等。委托书是出口企业向货运代理提出一种“要约”(offer),一经货运代理确认,即“承诺”(acceptance)(在实际业务中,一般由货代以配舱回单反馈订舱船名、航次和提单号),就意味着出口企业与货运代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成立。
(2)订舱
货运代理收到出口企业的货运代理委托书后,首先应通过查阅由各班轮公司和航运中介机构(如上海航运交易所)所公布的与出口企业货运有关的船期表和各种航运信息,了解各班轮公司的船舶、船期、挂靠港及船舶箱位数等具体情况。货运代理选定合适的船舶后,
向船公司或其代理在其所营运的船舶截单期前订舱位,即“订舱”(Space Booking)。订舱的手续是:货运代理缮制集装箱货物运单(订舱单)注明要求配载的船舶、航次,送交船公司或其代理。由于托运单的使用是为了订舱,因此托运单(ShippingNote)也就是订舱单(Book-ingNote)。船公司或其代理收到货运代理的托运单(订舱单)后,经审核货名、重量、尺码、卸货港或到达地后,认为可予接受的,即在托运单各联上填写船名、航次、编号(此编号俗称关单号,与该批货物的提单号保持一致),抽留其所需各联,在托运单中的装货单一联上盖好签章,连同其余各联退回货运代理,作为对该批货物订舱的确认。此时,承、托运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船公司或其代理必须保证供应集装箱箱量或舱位,按时配载装运,及时签发提单。
集装箱货物托运单一套多联,分别用于货代留底、船代留底、运费通知、装货单、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场站收据、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配舱回单等。托运单虽有多联,其核心单据则为装货单、场站收和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以下对这三种单据的作用,作简要说明。
装货单(ShippingOrder,S/O),又称关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船上负责人(船长或大副)和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签发的一种通知其接受装货的指示文件。在准备装货前,托运人必须先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装货单是报关时必须向海关提交的单据之一。经海关查验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托运人才能凭此装货单要求装货。这就是装货单习称关单的缘由。
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是指承运人委托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在收到整箱货物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场站收据的作用类似于传统运输(散货运输)中的欠副收据(Mate’s Receipt,M/R),托运人可凭D/R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正本提单。当然,如要换取已装船提单(On BoardB/L),必须待货物装上船后,经船上大副在D/R上签字,才能凭以换取,否则,只能换取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Copy。fDockReceipt(forChiefOfficer)]供港区配载使用,由港区或由大副留存。
(3)投保
在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在配舱就绪、确定船名、航次和装运日期后,出口企业应于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取得约定的保险单据。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通常应填写对外运输投保单(applicationforfor-eigntransportationinsurance),列明投保人名称、货名、数量、包装和标志、船名、航次、预计起航日期、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有时也有出口企业利用现成单据副本如出口货物时细表、货物出口分析单等表式替代投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单考虑接受承保,并缮制签发保险单。
(4)报关
出口货物交付装运前,必须经过海关清关(customsclearance)。清关,或称通关,通常需经五个环节:出口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清关放行。
①出口申报
申报(Declaration)有出口申报和进口申报之分。出口申报是指发货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货运代理)在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报告其出口货物的情况,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据,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出口申报,习称“出口报关”。
我国《海关法》对出口货物的申报(报关)资格、时间、单证、内容等方面,均作有明确规定:
A.申报资格。必须是经海关审核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报关员必须经培训通过海关全国报关员统考,取得由海关总署授权颁发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并经海关批准注册,才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手续。
B.申报时间。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限是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海关特准的除外)。
C.申报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等。
>

相关文章


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三十五)
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三十四)
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三十二)
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三十三)
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二十九)
大副联(场站收据副本)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单
综合指导:货物到货通知单
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