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五十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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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AS.45 ×30 ×25CM
MADE IN CHINA

三、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小包装(Small packing)或直接包装(Immediate packing),是进入零售市场直接与消费者见面的一种包装。除了保护货物外,还拥有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和使用的功能,更具有美化宣传和无声推销的作用。
1、销售包装的种类
根据商品的特征和形状,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样式。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商品销售包装,按其形式与作用,主要有:便于陈列类包装,如堆叠式包装、挂式包装;便于识别类,如透明或拉盖式包装、习惯式包装;和便于消费者使用类,如软包装、便携式包装、礼品包装等。
2、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商品销售包装应有适宜的装潢图案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装潢图案和文字说明通常直接印刷在货物的销售包装上,或采用在货物上粘贴、加标签、挂吊牌等方式。
销售包装的装潢应具有艺术上的吸引力,突出商品特点,其图案和色彩应适应进口国或销售地区的民族习惯和爱好。文字说明应包括商标、品牌、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内容。它们要和装潢画面紧密结合、互相衬托,否则,不利于货物的出售。
3、物品条码标志
物品条码(Product Code或称Barcode)是一种产品代码,它是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记。
(图1-2-3)
图1-2-3
这些线条和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阅读装置输入相应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即可判断出该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和售价等一系列有关该产品的信息。它是货物进入超级市场和大型百货商店的先决条件。
国际上通用的条码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条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另一种是由欧洲12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后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条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目前使用EAN物品标识系统的国家(地区)众多,EAN系统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识系统。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核校验码组成。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字为厂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不断扩大的要求,国务院于1988年批准成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该中心于1991年4月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并成为正式会员,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的条码工作。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和“692”,凡有“690”、“691”和“692”开头的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的商品。
商品的包装除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外,衬垫物(Filling And Lining Materials)也是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忽视。它的作用是防震、防碎、防潮、防锈等。衬垫物一般用纸屑、纸条、防潮纸和各种塑料衬垫物。
四、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通常做法。我国出口企业有时也可应客户的要求,采用这些做法。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点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做法。我们同意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包括生产厂商、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但应警惕的是,有的外商利用向我定购定牌商品来挤占我方商标的货物销售,从而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树立品牌。另外, 还要注意买方商标或冒牌的合法性,防止侵犯他人工业产权。定牌只是权宜之计,发展我们自己的民族品牌才是长远之计。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号的做法。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布匹和绸缎等。其目的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国外有的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向我订购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费品时,也有要求采用无牌包装方式的。其原因是无牌商品毋需广告宣传,可节省广告费用,降低销售成本,从而可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
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和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定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有利于扩大贸易。但需注意,近年来中性包装的做法在国际上屡遭非议。因此,如国外商人要求对其所购货物采用中性包装时,我方必须谨慎从事。
第三章 商品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格条款与货币的运用

在进出口贸易中,价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因为进出口商品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也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交易条件。一次贸易谈判的成功与失败往往与价格因素有关。
因此在报价前确定一个合理的双方都可接受的价格是一件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这涉及到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对国际市场行情的了解,对出口商品成本和利润的测算,国际货币的运用和换算以及考虑到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
第一节 作价原则与作价方法
一、作价原则
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我们必须遵循三项作价原则: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价和结合购销意图作价。
二、作价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作价,即在磋商交易中,把价格确定下来,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均按确定的价格,结算应付货款。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也采用暂不定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动价格等作价方法。
1、固定作价
货物的价格,通常是指货物的单价,简称单价(Unit Price)。在机电产品交易中,有时也有一笔交易含多种产品或多种不同规格的产品而只规定一个总价的。如买卖双方对此无其他特殊约定,应理解为固定价格,即订约后买卖双方按此价格结算货款;即使在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原定价格。在有的合同中,也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例如: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No price increase shall be allowed after conclusion of this contract)。
2、暂不固定价格
某些货物因其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但又确有订约的意旨,则可约定有关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和支付等条件,对价格暂不固定,而约定将来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以某月某日某地的有关商品交易所该商品的收盘价为准或以此为基础再加(或减)若干美元。
3、暂定价格
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货物的远期交易时,可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日后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 在我出口业务中,有时在与信用可靠、业务关系密切的客户洽商大宗货物的远期交易时,也有采用这种暂定价格的做法的。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每箱(400磅)5000港元CIF香港,备注:上列价格为暂定价格,于装运月份15天前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
这种做法,如缺乏明确的定价依据,到时候双方在商定最后价格时可能因各持己见不能取得协议,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所以,订有暂定价格的合同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在实际业务中,采用这种做法,应以关系密切信誉可靠的客户为限。
4、滑动价格
在国际上,对于某些货物,如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需时较长,可能因原材料、工资等变动而影响生产成本,价格的升降幅度较大。为了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采用滑动价格。
所谓“滑动价格”,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basic price),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在合同中对如何调整价格的办法,则一并具体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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