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单证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概念第三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06: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国际贸易实务,还有三种贸易术语,近年来,也逐渐得到广泛的运用,即,人们称做的“新三件”:
(四)、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是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货交承运人”,采用这一交货条件,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和向其交货的时间.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同时,还须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并负责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捐费用和风险.
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此外,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如果交货地点位于卖方所在地,由卖方负责装货.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FCA术语”与“FOB术语”的主要区别:
这一术语和FOB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其主要区别是风险划分不在装运港载货船舶的“船舷”, 而是在货交承运人(HAND OVER TO CARRIER).
这里所谓“承运人”,是指任何人或以其名义能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时,即作为“已履行交货责任”.
鉴于FCA可用于各种单一的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也可用于多式联运.
按<.1990年通则>.的FCA术语,在铁路运输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可装一整箱(敞车,即,铁路货车),或由铁路运送的一个整集装箱,卖方必须将货物装上货车或装入集装箱.如果货物不够装一个集装箱或一整车,则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铁路收货处,或交以铁路的收货车辆上.
卖方负担货物装上敞车/装入集装箱或交由铁路局保管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须自负风险与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在航空运输情况下,“FCA合同”的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交至空运承运人的启运机场接受货物的地点,负担货物交至该地点为已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为买方所接受, 卖方不得将货物交到机场外市区空运人的办事处.
应该注意,选定的交货地对在该地装货和卸货的义务有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处所,卖方负责装货。
如在任何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FCA是一种在以FOB同样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贸易术语。
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如前所述,《2000年通则》的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交货点。例如,“FOB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载货轮船的“船舷”。“FCA术语”的交货点则不能如此单一。
由于FCA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它的交货点需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指定交货地而定。《2000年通则》对FCA卖方如何完成交货义务,概括为:
(1)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任务;
(2)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一not unloaded),被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由此可见,在以上第(1)种情况下,FCA的交货点是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在第二种情况下,FCA的交货地点是在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如,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Terminal)或类似的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
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在卖方所在处所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或者,在其他指定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将货物置于承运人处置之下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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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通则》对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作了如下明确的规定:如在卖方所在处所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如在其他指定地交货,卖方不负责将货物从其送货运输工具上卸下。
2.买方安排运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如在铁路或航空运输的情况下)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假如,买方有可能较卖方取得较低的运价,或按其本国政府规定必须由买方自行订立运输合同,则买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以免双方重复订立运输合同而引起问题和发生额外费用。
反之,如卖方不愿按买方的请求或商业惯例协助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也必须及时通知买方,否则,遗漏安排运输,也将引起额外费用和风险。
3.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按《2000年通则》,每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既决定风险转移,也关系到买卖双方费用负担的划分。与“FOB术语”一样,FCA卖方在完成义务之前所发生一切费用,都须由卖方负担,而在其后所发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担。
鉴于现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 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Pallets),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五)、CPT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意为“运费付至….”.
按此术语,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 并用电传、传真等快速通信方法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的充分通知.
同时,还须承担货物风险直至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为止,并自费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支付出口税捐费用.
买方在上述指定地向承运人收取货物,除支付货款外并需支付除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卸货费用以及进口税捐,还须承担货物已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后的一切费用.
此术语(CPT)与CFR的区别是, CFR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这一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适合于多式联运.此术语虽包括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但风险划分不在“船舷”,而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当卖方将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保管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责任.
说明:
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
上述承运人与FCA术语中的承运人相同。如果为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风险也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
在CPT合同中,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保险。为了避免两者脱节,造成货物装运(货交承运人接受监管)后,失却对货物必要的保险保障,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六)、C.I.P术语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意为“运费\保费付至…”
该价格术语与上述(CPT术语)“运费付至”的主要区别是: 卖方除承担“运费付至”术语下的风险和费用外,还应自费投保“货物运输险”.
这里应注意,在“CIF术语”中,保险险别是海洋运输险别,而“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故承保险别的内容需由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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