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精选(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5:24: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情]

  原告徐建峰、徐惠英二人系夫妇关系,向他人租得某市大唐轻纺市场辅助性营业用房一间,为袜子生产者进行包装并兼作生活用房。1994年5月3日下午,某市场工商所人员来原告处检查,认为原告无营业执照属违法经营,必须立即去工商所申办执照。原告提出自己只负责包装袜子,按双取酬,无须营业执照,双方发生言词争吵。工商所工作人员要将房内6箱袜子搬至工商所,但未出具扣留凭证。双方为争夺袜子发生争执,情急下原告徐建峰拿起一把菜刀,即被他人夺下。被告工作人员随即将徐建峰扭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由经济民警用手铐将其铐在窗铁栅上。继而,徐惠英赶到,见丈夫被铐,便责骂工商所人员,亦被带到另一屋内铐上手铐,滞留时间2小时左右。工商所人员又将原告租用房屋强行上锁。次日,工商所将6箱袜子发还原告,变更为扣押现金500元,出具了暂扣凭证。二原告当晚到医院诊治,诊断为手臂外伤,花去医药费95.1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在市场内进行加工业务,不依法申领营业执照,依法应予查处。被告扣押财产、查封非法经营场所属依法行使职权。原告意图暴力抗拒,市场保卫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并无不当。被告依法管理市场的行为应予维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被告依据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依法查扣了6箱袜子,后原告愿以现金抵押,d变更为暂扣500元,出具了暂扣凭证,主体合格,程序合法。被告查封的营业房产权属被告所有,原租给个体户蒋章标经营,租赁协议规定不得擅自转让。在出现违约事实后,被告收回该房,属行使民事权利,不属行政行为。因原告抗拒执行公务,由保卫人员采取治安措施,该行为不属被告所为,更不应由被告承担法律后果。

  [问题]

  (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

  (2)本案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3)被告扣留原告加工的袜子,是否合法?为什么?

  (4)被告查封房屋是行使民事权利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5)被告扣留现金和限制人身自由是否行政侵权行为?为什么?保卫人员采取治安措施,其行

  为应由谁承担责任?

  (6)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答案]

  (1)本案的被告是某市场工商所所隶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2)本案审理的对象是被告扣押财产、查封房屋、限制人身自由三个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扣留原告加工的袜子,是合法的。因为被告认定原告无照经营,在执法中扣留其加工的袜子,并非超越执法范围。

  (4)被告查封房屋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查封原告租住的房屋,系被告的职权行为,被告称民事行为证据不足。

  (5)被告扣留现金和限制人身自由是行政侵权行为。

  工商机关在执法中扣留、查封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被告扣押现金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工商局所属的经济民警也无权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不得滥用械具,所以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经济民警的性质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保卫组织。轻纺市场属被告统一管理,经济民警为被告的工作人员,被告应当对其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撤销被告扣押原告500元现金的行政强制行为和查封原告租住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被告限制二原告人身自由违法。被告应赔偿二原告医药费95.1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解析]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当事人一方,必须拥有法律授予的相应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例如在英国“法冶”的两项原则就是“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原则。法冶原则对行政主体来说要求“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行政主体行使任何管理行政相对方的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职权或授权。我们要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更好地促进行政效率,加强对公民的保护,就首先要求实施某个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合格,换言之,即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得越权。

  超越职权可以分为纵向的越权和横向的越权。纵向的越权包括:1.上下级之间的越权;2.时间上的越权。横向的越权包括:1.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越权;2.行政机关超越地域范围行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涉及到被告扣押财产、查封房屋、限制人身自由三个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认定原告无照经营,扣留其加工的袜子,并非超越执法的范围。但扣押现金和查封房屋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工商局所属的经济民警也无权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不得滥用械具。所以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洪》第54条和第6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国务院国发(1980)310号文件批转的《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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