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十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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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资格考试复习资料

资料19

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作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卸船)费用。

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第四,运输单据不同,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根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而这些单据往往不是“物权凭证”.

按以上对13种术语的分类风险责任/费用负担的划分以及和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现列表如(图1—1—1)。

13种术语的分类/风险责任/费用负担划分及其适用的运输方式

组别

国际

号码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适合的运输方式

E组

启运

EXW

商品产地、所在地

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F组

主运费

未付

FCA

FAS

FOB

出口国内地、港口

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货交船边后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C组

主运费

已付

CFR

CIF

CPT

CIP

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

出口国内地、港口

出口国内地、港口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D组

到达

DAF

DES

DEQ

DDU

DDP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口

目的港口

进口国内

进口国内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在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在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在指定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在指定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陆上各种运输方式

水上运输以及目的港

交货的各式运输方式

水上运输以及目的港

交货的各式运输方式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图1-1-1

第二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名称,简称“品名”(NAME OF COMMODITY ),在合同或信用证中称为品名条款。实际上,很多商品在表明品名的同时还标明有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品质要求等,在这种情况下所表示的条款就应看作为品名品质条款。

一、“品名”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在洽谈商品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拟议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

同时,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的物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SCRIPTION OF GOODS)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二、“品名”的概念

“商品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好的商品名称能够高度概括地体现出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性能特征。

1、 以其用途命名,例如: 公共汽车、机床、收音机、电视机、杀虫剂、笔记本等等。

2、 以其使用原材料命名,通过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来反映出商品的品质,例如:羊毛衫、玻璃杯、毛料西装、塑料桶等等。

3、 以其成分命名的,可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内涵。如:橡木家具、核桃糖、钻石手表等等。

4、 以制作工艺命名的,目的是突出其独特性,提高产品的威望和信誉,如五粮液、手工西装、手绣内衣等等。

5、 以褒义词命名的,如止咳糖浆、青春宝胶囊、减肥美体茶等等。

6、 以人物或产地命名的,如:湘绣、镇江陈醋、龙井茶叶、吴王酒等等。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的名称应该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特点。

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音正确,与原名称意思保持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笼统空泛。诸如,使用:“食品、服装、机器”(FOOD、GARMENT、MACHINE)等等。

还有,在对外贸易中,外文名称上要贴切,符合实际词语内涵,品名尽量不要使用汉语拼音。由此,也可能会造成误解、容易引起争议。

三、“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名称。有时为省略起见,也可以不加标题,只在合同开头部分,列入双方同意买入卖出某种商品的文字。

就一般商品而言,在只列明双方意欲买卖的商品名称时,由于一种商品有许多不同的品种、型号、等级,为明确起见,可以把有关品种或品质产地概括性地描述进去,在这种情况下,它即是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的合并。

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品名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在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必须明确、具体。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2) 针对商品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不利影响。

(3)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叫法不同,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例: DESCRIPTION OF GOODS :

6,500 PCS OF STAINLESS STEEL SPADE HEAD S821/29099

USD9.60 PER PCS.

2,500 PCS OF STAINLESS STEEL SPADE HEAD F807/22199

USD9.60 PER PCS

ACCORDING TO THE SALES CONTRACT NO.ABC A2000636889

DD.MAR. 09, 2006 AND FAX ORDER-SCHE DD.FEB. 28, 2006

CIF C5% AMSTERD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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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指的是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质量包括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以及生物结构等;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花样,颜色,形态,款式,光洁度等等。

商品品质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价格、销售和使用,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的“合同的要件”,也是交付货物的“约定的质量”。在我们的进出口贸易中,必须要高度重视商品品质,严格把好质量关。

一、“商品的品质”的表示方法: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二个方面。

(1)“内在质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以及生物结构等;

(2)“外观形态”指的是商品的花色、造型、款式、颜色及味道等技术指标或要求。

每一种具体的商品都会表现为一定的规格或品质,有些商品的品质通过肉眼观察就可以进行鉴定;有的商品除肉眼观察外,还要辅以触、嗅或尝等方式,才能比较全面地鉴定其品质。而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大多数商品,则须通过仪器检验来鉴定其内在的品质。

商品质量的鉴定结果,表现为各种规格指标,对商品的市场价格和销路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商品的使用效能取决于商品的品质状况,任何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都必须达到某些特定的技术指标或要,才能保证商品使用效能的实现.

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品质条款的确定就成为交易双方磋商的基本内容之一,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交易能否达成。此外,商品的品质还决定商品销售价格等关键因素,随着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优质名牌产品尽管在价格上要高于一般商品,但仍然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因此,改进和提高商品的品质,不但能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销售,还能提高销售价格,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

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体现,其具体含义为:大小、长短、结构、造型、款色、色泽、光彩,轻重、软硬、味觉,嗅觉,手感,以及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生物学性与技术的指标。某些类别商品,如纺织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等还有各自的质量指标要求。

由此可见,商品的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销路和市场价格,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当前国际市场竞空前激烈的条件下,各国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量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商品质量,严格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

二、商品品质的要求:

进口商品的质量要求,适应我国各方面的要求,考虑到我国现实消费水平,把好进口质量关;了解国外卖方提供的商品质量标准与等级,比较分析我国同类产品的质量差;注意对进口商品质量要求的表达严密性和质量检验的严格性。

同时,在进口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1、 避免进口商品品质过低损害我国的利益,不利于我国生产与科研的进行;

2、避免品质过高,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至于对于出口商品的要求,则应将“以质取胜”作为基本战略,并以“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作为指导思想。

总体上来说,重视科学技术开发与新产品的研制,提高技术含量,并将国际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出口商品检验。

三、国际贸易对商品品质的特殊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的商品,在其品质上除应具有能满足消费者某种需要的特性,即有用性和必要坚固耐用外,还要注意国际贸易对商品品质的一些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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