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精华版(六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28: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节 履行合同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分别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
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和取得各自的权利。在实际业务中,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商品不同、交易的条件不同、议定的条款和选用的惯例不同,每份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然而,所有的买卖合同均有其共同的基本方面。即,在出口方,就是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于买方;在进口方,就是按照 照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包括支付本身应当承担的一切费用和领取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规定的每一个条款,采用每一项惯例,都有具体内容,而各条款、各惯例以及条款与惯例之间又常有一定的联系。全面履行合同,不仅要求在执行每一条款和惯例的具体内容时不得有任何贻误,而且还必须从合同的整体出发,做到必要的一致而无任何矛盾。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应符合合同虽未明文规定,但按照法律和惯例当事人应尽的默契义务。
“重合同,守信用”是我国对外贸易以至整个经济活动一向遵循的原则,也是签订和履行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重合同,就是要求在对外进行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和重视,无论在发盘或接受表示缔约的肯定意旨时以及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必须慎重考虑国家的方针、政策、效益和法律保障,更必须慎重考虑履行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和可以产生的后果。合同一经订立,绝不能因事先考虑不周、疏忽失职,而任意地片面修改或撕毁,也绝不能因货源、运输等方面不落实而将应履行的义务任意解除。因此,在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下指导下,签订的买卖合同,还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付诸履行。不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一项义务,都将构成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者必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应当指出,一份买卖合同得以有效履行,取决于买卖双方。所以除了我方要严格遵守重合同,守信用外,还必须随时密切注意国外商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对方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对其违反合同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第二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的工作环节比较多,手续也比较繁杂。业务部门在出口合同的履行的过程中,要涉及到公司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以及与外单位的协作配合来实现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
出口合同的履行工作主要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验、报关、投保、装船以及制单结汇等内容。其中货(准备货物)、证(落实信用证)、船(安排装运)、款(制单结汇)四大环节最重要,是履行出口合同的关键所在。
一、准备货物
准备货物是履行出口合同的重要环节,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其中,交付货物又是最主要的义务。因为,只有交付了货物,才谈得上移交单据和转移货物所有权。而做好备货工作,就是为了履行交货义务准备物质基础。
1、质量
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凡凭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质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如系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与样品相一致,如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否则即属违反合同,买方都有权拒收、索赔甚至宣告合同无效。
2、数量
货物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的重要义务。是否按合同规定数量交付货物,不仅是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充分履行的标志,同时,直接关系到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利益能否全部实现,有时还要影响购买者的生产使用和业务经营,甚至可能损害对方的市场声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相符”。但在第51条和52条以及第45条至50条对在超交和短交的情况下,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概括起来是:卖方如只交付一部分货物(即短交),买方一般不能宣告合同无效,但有权要求卖方对未交部分的货物继续履行交付。同时,还可要求卖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给予损害赔偿。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卖方完全不交货,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卖方交付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超交),买方须至少收取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至于超交部分,买方既可以拒收,也可以收取全部或一部分。
3、备货时间
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必须适应出口合同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例如,对于船期须进行妥善安排。为防止意外,一般还应留有余地,适当提前。
一般理解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必须将合同货物全部一次装运。但是,有时由于交易数量较大,为便于卖方备货、安排装运和适应买方使用或转销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也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授权卖方酌情掌握是否分期、分批装运,可在合同(信用证)中具体规定分期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及方式。
如在合同规定允许分期、分批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分期、分批的具体时间和数量,对此,卖方就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分期时间和逐批数量装运。如果卖方对其中任何一期或多期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就可根据合同条款和卖方违约的具体情况,要求损害赔偿和/或对某一期交货的合同宣告无效,或对该期以及今后未交各期的合同宣告无效。
4、所有权
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卖方对出售的货物应当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卖方必须承担的又一项默示的合同义务。例如,他人寄放的货物,其所有权不属于卖方,如卖方用以作为履行合同义务将其交付给买方,则货主有权追回货物;又如CIF或CFR合同的卖方把货物交由船公司装运给买方,如卖方不付清运费,船公司可作为债权人对所承运的货物具有担保利益,在运费偿清前,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所谓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主要是指不得侵犯他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的知识产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明确指出: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所谓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所有权。它包括版权(copy right)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tIy)。工业产权,又包括商标(trade mark)、专利(patent)、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外观设计(design)、服务标记、商品名称等。现在全世界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利制度,通过专利法对上述无形的财产所有权加以保护,不容侵犯。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应注意防止我国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外,也应重视对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对于我国的名牌商品,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已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应当及早在目标市场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办好商标注册手续,同时要防止外商将我方商标以他自己的名义或仿冒影射我方商标抢先注册,从而阻碍我正常出口,有的甚至在抢先注册后向我漫天要价,进行讹诈,使我方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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