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资格考试综合指导-------制单结汇(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30: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简称发票,它是出口商对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依据,也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其他单据均应参照它制作。
商业发票(表7-12)的制作要点如下:
1)发票无统一格式,但它的内容既要符合合同的规定,其文字描述又必须和信用证完全一致。缮制发票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缮制时要求符合规范,保证质量,做到正确无误、排列合理、缮打清楚、整洁美观。制作要求如下:出口公司的名称和详细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seller)——,必须与信用证上的受益人相一致。
发票的名称(Name of Invoice)— 一般为“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cie”字样。
3)发票抬头人(To)——必须做成以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可转让信用证除外)。如果信用证上有指定抬头人,则按来证规定制单。
4)发票号码(Invoice No.)——发票号码由出口商统一编制,一般采用顺序号,便于查对。
5)发票日期(Invoice Date)——通常是指发票签发的日期,发票出单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6)合同号码(Contract No.)——填写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
7)启运地(From) ——按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货港、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要写明具体港名,重名的港口根据来证规定加打国名。
8)目的地(To)——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卸货港、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重名港口也应加打国名。
9)信用证号码(L/C No.)——填写信用证的号码。
10)开证行名称(Issued by)——填写开证行名称。
11)唛头及件号(Marks &. Numbers)——凡是来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逐字按照规定制唛。如无指定,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唛头一般以简明、易于识别为原则。唛头内容包括客户名称的缩写、合同号或发票号、目的港、件号几部分组成。如货物运至目的港后还要转运到内陆城市的,可在目的港下面加打“IN TRANSIT TO××”或“IN TRANSIT” 字样。若没有唛头,则此栏可打“N/M”。
12)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要和信用证货物描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上列明的商品较多,又冠有统称,制单时在具体品名上面按照来证打上统称。要是来证只列明具体品名,没有统称,制单时只打具体品名,不加统称。有些来证跟随附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货名应参照附件规定的内容缮制。
13)商品的数量(Quantity)——货物的重量或数量必须在发票中表明,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时,应理解为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14)单价和总金额(Unit Price, Amount)——单价和总金额是发票的主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打,并认真复核,特别要注意小数点的位置是否正确,金额和数量的横乘、竖加是否有矛盾。凡“大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单价时,应理解为有关金额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如来证规定的数量已装完,而发票金额还有一些多余,在议付行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可采取“扣除”“放弃”的办法处理,即在总额下面减除差额零头,减除后的发票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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