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制度对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改革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1: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部分 司法考试制度对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改革的影响

一、对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1、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充分肯定了律师考试制度的成果,又在更高层次上为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指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重大进步。”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律师考试的成功经验。律师考试在新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留下了浓抹重彩的一笔,但这并不等于说明我们的律师学科和律师教育已经走向了成熟和成功。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来开,我国的律师业仅仅是刚刚起步,相应的律师学科和律师教育也处于初级阶段,更多的是从属于法律教育,没有体现律师专业的特色。

  司法考试制度在整体上给包括律师教育在内的整个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严峻的挑战。如何使律师学科和律师教育在适应司法考试的同时,又体现自己的特色,为社会输送优秀的律师后备人才,实现律师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合理衔接,提升律师教育的层次与质量,是摆在理论界和教学实践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和重要课题。

  2、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看,无论是中国近代,还是西方发达国家,律师教育和学科建设都与司法考试的影响和指导密不可分。

  从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看,只是在近代,才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在漫长的主张“无讼”的奴隶制和封建社会,没有律师生长的土壤;也正因为中国的特有的文化传统,对今天的律师业仍在发生影响。

  ①古代中国崇尚的是“忍”、“中庸”,中国人很喜欢诗词,而这些传统与律师讲究逻辑性的重要素质是格格不入的。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与其应有的客观评价有很大距离,并没有把律师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律师教育所面对的这些更深层次的问题——如传统文化、如道德评价等等,不仅对律师教育、也对司法考试都将产生影响。

  近代史上各个时期的统治者都比较重视通过司法考试的方式选拔法律职业者,中国近代意义的第一次法官考试源自1910年秋季。从总体上看,这些考试都有较为严格的司法准入机制,始终坚持应试者受教育的法律背景,必须是在法科专业接受过系统训练,对法律职业者专业知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沈家本最早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中就建议由各省的法律学堂培养律师人才②。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司法考试制度——在日本被称为“司法试验”,美国称为“律师资格考试”(在各州进行)——对律师教育的影响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日本,法律职业人员被认为是社会特殊阶层的精英人员③,这有赖于日本国内一整套的教育、选拔、培训法律职业人才的机制。而在英国,现在国家的法律人才主要是由各大学法学院承担,但在选拔律师方面,由律师学院的法律教育理事会和法律协会分别负责培训,着重职业教育。④在美国,从1780年开始,美国规定必须通过正规的考试后,才能作律师,从1900开始,美国大学开始有正规的律师法学教育。目前美国有175所法学院,各州规定律师在考试之前,必须取得正规的法学学位,参加每年一次的律师考试,个别州例外。

  美国的律师教育各州有所不同,但与英国近似,都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而日本的学校在律师教育方面则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有法学院完成基础知识教育,第二阶段则是由国家出面的“垄断性职业教育”。

  统一司法考试就是一只指挥棒,有什么样的考试精神,就会有什么样的律师学科设置和律师教育。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律师学科的课程设置和律师教育的内容方法都统律师考试制度密切相关。在日本,每年的司法试验通过率很少超过1%,大多数通过者都历经多次参试才得以过关,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学生都不能通过司法试验、从事法律职业,因而各个大学法学部的教研中心不必要专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上,而是着眼于对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和学术研究上。而美国的律师资格通过率比较高一些,加上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之一是已在大学本科毕业,各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基本相似,具有职业教育的特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为建立中国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和律师制度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局面奠定了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对包括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在内的学科建设与教育改革必然会起到导向的作用,其深远意义才刚刚开始显现。

  同时,中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也必然有她独有的内在驱动力,那就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需要。因此,研究司法考试制度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必须认真研究在中国,司法考试制度是如何影响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的,必须采用科学的研究和分析方法,正确理解司法考试制度对律师教育的导向作用,探索应对之策,为领导和司法实践部门提供可资借鉴的研究成果,为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提供翔实的资料。

二、对律师学科建设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1、司法考试是律师学科设立的重要依据,律师学科建设包括是教育资源配置、具体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都离不开司法考试的决定和制约。

  有人形象地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称为司法考试主体的三驾马车,律师考试制度取消之后,将律师考试纳入司法考试之中的司法考试制度,给律师职业以全新的定位。司法考试的规范也必将影响到律师人才的培养上。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律师教育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化,以同司法考试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也就是说,在包括律师学科在内的律师培训体系的构建上,司法考试的精神是必然要遵循的。司法考试的要求就是律师学科建设的指导,例如司法考试要考法律文书制作,律师学科就应该设立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司法考试要考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律师学科就应该设立职业道德课程,凡此种种,无不体现着司法考试对律师学科的决定与引导。

  2、同时也要看到,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从制度层面上将对律师学科的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据统计,我国每万人所拥有的律师,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更加缺少具有较高外语水平、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人才。每万人拥有的律师,从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我国为万分之0.8,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如美国(30)英国(15),而且还低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巴西(20)、阿根廷(12),邓小平同志说,中国有50万律师也不算多。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促进国家律师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势必将对律师学科相对薄弱的现状产生冲击,促使其与司法考试接轨,使律师学科的建设与加强提到新的高度,建立更加科学、更加规范的律师学科体系。

  据调查,国内现在的律师学科现状不容乐观,国家尚没有像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那样的国家级的律师学院,一些院校和科研部门虽然设立了律师学科、开展了理论研究,但都是刚刚起步,处于起始阶段,只有国家律师函授和律师自考对此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但受当时的条件、环境所限,只是司法部一个部门的行为,并没有也不可能与法官教育、检察官教育有机衔接。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为律师学科建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提出了全新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完全有理由相信,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必然会极大地促进律师学科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探索。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会有许多单位部门建立律师学科,开展研究和实践。必将促使律师学科的建设与加强驶入快车道,改变目前律师学科相对薄弱的现状,为律师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做好理论准备。

三、将律师教育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教育的大背景下,极具创新意义。

  司法考试制度是将律师职业纳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项极富创新意义的举措,对律师教育改革的导向作用和深远意义才刚刚开始显现。司法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相应的,律师教育就要调整教育的目标和培养方向,创造环境和条件,使律师教育与法官教育、检察官教育一道,为司法考试培养具有相同的法律背景、一致的法律认识和判断能力的法律人。

  对律师教学改革的影响。无论是哪一种教育改革,最终都必然落脚到对人的培养上,通过培养优秀的人才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律师教学改革同样如此。如何培养未来律师的法律背景、良好职业道德、对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一致的理解和解释、较强的实践能力,是司法考试对律师教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特别是有关司法职业共同体意识、职业道德素养等是改革的焦点。

  之所以说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新就新在它把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从业资格确认制度放在统一标准之上去考量,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教育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引导这包括律师教育在内的法学教育的深层次改革。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教育必然是适应司法考试制度,在此之前,我国的律师教育很不健全,律师教育只是与律师考试制度的建立与施行密切相关,全国性的律师教育体系是中华律师函授中心,但国家至今尚无全日制的国家律师学院。司法考试制度为实现律师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合理衔接,提升律师教育的层次与质量,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搭好了一个宽阔的平台。

  检讨现在的律师教育现状,存在不少问题,诸如脱离律师专业自身特色、忽视综合素质培养、教学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等等。面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指挥棒,律师教育面对非常大的压力,或者说面临严重的危机。刚刚过去的第一届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到7%,意味着将有绝大部分考生将重新考试或不再从事法律职业,这个现状恐怕段时间内很难改变。律师教育是应该面对极少数,还是要兼顾大多数;是面对在校生、还是面向广大从业法律人士,如何选择才能两者兼顾,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但无论怎样选择,这都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是由于司法考试制度而带来的问题,是司法考试制度的性质所决定了的,我们不可能撇开司法考试制度去谈这些问题。换句话说,司法考试制度对律师教育的导向作用——无论你承不承认——都现实地存在着。

第二部分 对策研究


一、研究司法考试与律师教育的关系

  考量司法考试与律师教育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司法考试的统一标准对律师教育的制约作用。

  在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之前,律师考试被誉为国家有名的几大考试之一,吸引了各行各业的考生参加(当然主要还是法律界人士),其在国内不算高的通过率和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使通过考试的考生具有较高的素质,为律师行业输送了数万优秀人才。去年进行的第一届司法考试从很多方面借鉴了律师考试的成功经验,更是提升了律师考试的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律师考试就很完美,律师教育就应该坚持以前的方式方法。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接。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把思考的重心放在司法考试上,虽然第一届司法考试与律师考试接近,但肯定是权宜之计,司法考试本身的意义绝不是律师能够涵盖的,也许是因为刚刚起步,所以律师考试的经验就成为好的借鉴。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肯定会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乃至公证员的共同要求上进行更加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也必将对律师考试、律师教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即便是现在,司法考试中的许多方面如关于职业道德、法律理论等的要求与律师考试也有很大不同。因此,遵循司法考试的精神进行是律师教育的一个首要的基本的原则。

  第二,律师教育对司法考试的推动作用。

  在认识到上面原则的前提下,又要看到,律师教育并非只是对司法考试被动的适应,而应看到律师教育对司法考试的推动作用。从大的背景上说,律师教育的兴起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司法改革深入的必然选择。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也是以律师考试成功举办、律师教育快速发展为基础条件的,二者虽然有主有次,但律师教育对司法考试的推动作用也是必然的,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在律师教育改革中主动、积极地进行研究和探索,不断将律师教育改革引向深入,探索适合中国特色的律师教育规律,并在此基础上为司法考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第三,突出律师教育的特色。

  从律师教育的具体层面讲,有两个原则应该坚持:一是律师教育要适应司法考试,这个前文已经谈到,不再赘述。一是律师教育要体现律师特色,要在适应司法考试的基础上体现律师特色,具体讲就是:

  首先,律师教育应以司法考试的统一要求为基础,对学生进行统一的司法理念、法律意识、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和法律理论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律师职业的需要,也就是社会、市场、顾客对律师的需要进行特色教育,让学生在学校初步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和方法,使律师教育同社会实践接轨。要认真研究律师职业对人才的需求,担任律师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法律信仰、意识、法律知识、专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第四,要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司法考试和律师教育的良好互动。

  在司法考试制度上,中国近代有些初步的尝试;全国律师考试经过了15年12次的成功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提供了多方面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英国、美国,还有日本等国在司法考试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可以为我们参考借鉴。一方面,既不能盲目地照搬国外经验和做法。另一方面,又要以只争朝夕的态度,有选择地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加强司法考试制度建设,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律师学科建和律师教学改革,使律师教育尽快与法官、检察官教育同步,与司法考试有机衔接,从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三是在借鉴的同时要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创新。

  与此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研究律师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使律师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更加协调,使律师教育更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的方向,担当起培养具有共同法律知识背景的新一代法律人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律师学科建设,科学界定律师教育内容


  律师学科建设是律师教育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律师学科建设的内容将决定着律师教育的具体方向。今后一个时期将会是律师学科建设的大好时机,谁抓住了这个机遇,就会在将来的律师学科建设与律师教育方面占领先机,掌握主动权。从长远的发展看,在律师学科建设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国家不仅要建立国家级的律师学院,还要在地方上建立律师学院(系),以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适应国家对律师人才的需求。

  (一)从第一届司法考试的内容分析律师学科设置的原则。
  第一届司法考试在设计考试的内容和科目,主要基于两各方面,一是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一是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考试科目⑤。在具体措施上:

  1、以司法考试的要求为指针,设计好法律专业的共修课程。
  律师学院当然会不同于检察官学院、法管学院,但是无论是律师学院、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的教育培训都不得违背司法考试的精神,在课程设置上有着许多共性的原则不能违背。否则,就无法应对司法考试,无法保证律师能够获得从业资格,从事法律业务。离开了司法考试的指挥棒,去建设我国的律师专业、律师学科是盲目的、行不通的。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宪法、法理、中国法制史。这些课程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也是司法人员应该学习和掌握的共同的法律专业课程,律师教育中应该毫不犹豫地进行贯彻。

  国外的成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不少国家已经证明了的正确方法,我们没有必要再去进行钻木取火式的实践,而应毫不犹豫的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大部分法学院要求获得法学学位的基础课程包括:合同法(7学时),民事侵权行为法(4学时),财产法(4学时),商业组织与公司法(4学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5学时),民事诉讼法(3学时),宪法(4学时),法律伦理和职业责任(2学时),法律写作和研究(4学时,包括法律目录学、法律研究技术)。一个学时指一个学期(13-14周课加考试时期)每周上课1小时,即15个小时的课⑥。因而法律职业教育在美国就很有市场,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明显的反映了这一特色,包括后面要谈到的判例教学法的采用等特点的形成,也都是美国律师资格考试起作用的结果。当然,律师教育还有其自身的特色,这个问题后面还要专门介绍。

  (二)突出律师专业特色,完善律师专业的课程体系。

  1、现有的法律教育资源会对律师学科建设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这只是一个方面。
  面对律师专业的现实问题和独有特色,法律教育如果完全照搬到律师教育中,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律师教育面对的是律师业这个具有产业化性质的行业,诸如市场营销、管理科学等与市场开发紧密联系的课程是律师专业应该设置的重要课程,国外许多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开办营销、聘用律师和合伙人的关系、如何服务于客户、销售培训、沟通本领和结束技巧等课程,以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已经得到很好的证明⑦,他们认为,律师一定要增强对市场营销这门重要学问的知识,而对于检察官和法官而言则不存在着一问题。

  2、在遵循司法考试规律的前提下,科学设置律师专业课程。
  日本的律师教育模式是分两个阶段,法学院主要承担基础教育,国家垄断职业教育;美国的律师教育模式是职业教育。我国的律师教育不同于日本的模式,也不同于美国的模式,而是集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于一体的模式。因而在学科建上就要反映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重视基础培训,又要重视职业培训,关键是要解决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关系。现在,一些学校律师专业的课程设置往往是侧重一个方面,且往往是理论方面,而在职业培训课程设置上还非常薄弱。这种现状虽然可以保证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法律理论功底的深厚,但学生走出校门之后,不能马上适应工作,还需要补课。同时,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的后续措施并没有跟上来,导致律师教育和司法实践相脱节,导致学生的就业更加困难。另一方面,会有一些学院的律师培训忽视对学生的法学理论教育,片面设置律师培训课程,使律师教育变成律师职业技能培训,可能导致律师教育急功近利,不利于律师业的长远发展。

  3、要建立完善的律师学科体系。
  (1)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适应,建立基础课程体系。不仅要讲授实体法、程序法等部门法学,也要讲授法制史、法学理论、法律文书学作、逻辑学等基础学科和公共学科,使律师学科体系呈现出应有的深度和宽度。需要指出,现在的司法考试只进行了一届,将来必定会发展、完善。学术界和理论界已经有很强的呼声,要求提高司法考试人员的理论素养和综合素质,呼吁考试内容中应增加法律史、口试、英语等客内容。律师学科建设既要适应司法考试的现状,也要有一定的超前眼光,通过分析我国近代和西方的司法考试制度,不难发现,这些内容将来有可能成为司法考试的内容,即便一时不会纳入进去,也将会提高律师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发展后劲打下良好基础,是学科建设应该考虑的问题。

  
三、律师教育的培养目的和改革措施


  从现实的情况和将来的发展看,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在内容上也必须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这是进行律师教育改革应把握的方向。相比较而言,律师考试与司法考试最为接近。但从现实的情况看,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在内容上也必须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为标准,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具体来讲,律师教育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明确教育目的,规范教学内容

  1、厚基础、宽口径。
  律师教育必须面向司法考试进行设计,同时作为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应该重视基础教育,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公共基础课知识教育和律师专业基础课教育三个方面。“厚基础、宽口径”之所以是律师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社会实践对律师职业的要求。另一方面,从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10%左右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将来不会直接从事司法职业。加强基础教育无疑会给学生将来就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2、重实践、显特色。
  在强化基础教育的同时,律师教育的另一重要目的是实践环节和律师特色的问题。高等教育是一个产业,教育的产业化运作是尊重市场规律的一种正确选择,律师教育亦然。

  从律师教育的内容和社会需求分析,一要把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作为教育目的,在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上进行科学和合理的设计与组织。二要把体现律师职业特色作为另一种要教育目的,研究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加强教育的针对性,有计划、有目的地开设相关课程,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意识和职业素质。

推行素质教育——基础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法并重

  1、律师教育的误区在于片面强调基础教育或者职业教育

  一个优秀的律师是什么样的?有人称之为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⑧。

  优秀的律师是怎样培养出来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校、不同的教师可能会有不同的方法,但是在相同法律传统背景之下,一个国家的律师教育方法会有自己稳定的特征。

  前文已经谈及,不同国家的律师教育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有以基础教育为主的,如日本;有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如美国、英国。这里面有着各自的特殊的原因,照搬任何一种模式都不一定适合于中国的实际。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律师业在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人们对律师业关注的目光越来越强烈。一些律师把目光多是投放在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体制等方面,而老百姓更关注律师本身的工作。加拿大一本名叫《赢客》的杂志调查表明,客户对律师的第一项需求是“及时的服务”,而律师则认为是“特殊的专家”;客户对律师的第二项需求是“合理和明确的收费标准”,而律师则认为是“全面的能力”,这说明律师有时并不十分了解他所处的环境和市场的要求,对律师职业的性质并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律师取得从业资格虽然与检察官、法官是一个门槛,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属性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片面理解司法考试对三大职业的共性要求,还要在司法考试的精神指导下,正确对待和解决律师教育所面临的特有矛盾。这些矛盾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形式也不同,在中国,虽然已经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但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形成职业共同体的现实还需要一段时间,配套的司法职业准入机制尚未健全,律师教育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压力也可想而知。因此,律师教育更要适应现实,强调教育的针对性。

  综观国外律师教育经验和国内律师教育现状,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我国律师教育实际上承担着两项重要使命——既要进行基础知识教学,又要进行实际能力培训。律师教育方法的重点既包括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也包括案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两者同样重要,缺一不可。

  2、把坚持理论知识传授作为基本原则

  教育全球化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改革律师教育的教学方法,必须以司法考试为指针,站在教育全球化的高度,站在提升律师队伍整体水平和竞争力的高度去考量,加快教学方法的改革步伐。必须切实推行素质教育,提高律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否则,不仅无法应对司法改革的需要,也将无法应对来自国外律师进军中国市场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中国律师总编刘桂明先生将律师自身存在的问题时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门户之见,二是功利主义色彩,三是很多律师不爱学习,四是缺少章法。曾有律师向国外同行介绍自己的同事采用12小时工作制,以说明工作何等敬业,外国律师则回答,他们实行的是24小时工作制;面对自己的同行做出的错误决定,外国律师的选择是宁愿输掉官司,也要维护同行及律师的信誉,我们的律师能做得到吗?

  现在有一个流行的观点,竞争到最后往往是观念、是文化背景、是综合素质的竞争。——诚哉斯言!早在1996年,党中央就提出了推行素质教育的伟大号召,教育界也在从和各方面进行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探索,律师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新生力量,作为为司法考试输送人才的重要阵地,承担着主要的任务,也代表着国家律师教育的发展方向。对律师专业的学生进行基础理论教育是律师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教育者千万不能急功近利,而是要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基于此,像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必须得放在重要地位,即便是在专业课的课堂上,教师也要交给学生全面的、多层次的、灵活的知识,交给学生学习和研究的方法。具体操作时,律师学科教学方法的固有优势如理论性强等固然要保持,但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教师的眼光要更加长远、思路要更加开阔、角度要更加新颖、方法要更加多样,让学生在更好的教学环境中学习基础理论、培养综合素养。

  3、推行案例教学法是律师教学改革的趋势

  (1)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⑨1871年,哈佛大学法律教授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开创并完善了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出版了第一本“案例教材”(是一本关于合同纠纷的判决案例集),尽管有许多争议,但是朗代尔对美国法律教育做出的贡献毋庸置疑。他的方法使法学教育更加实际和具体,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种方法的突出优势在于方便在人数较多的课堂采用,到1910年,全美共有124所法学院把“案例教学法”作为基本的方法,哈佛法学院随之成为美国法学院的典范:美国1/4的法学教授曾就读于哈佛,全国的法学院毕业生中哈佛拥有6%。依照我国司法考试的要求,考试内容的“法律实务”部分叫律师考试比重更大,根据律师教育同司法考试的关系,相应地律师教育中实践课程的比例也需要增加。直接针对司法考试中有关法律职业能力的规定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切实培养未来律师的实际能力和操作水平,提高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逐渐靠拢,相互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经过了实践证明,具有很好的效果。国内也有不少法律院系成功地进行了实验。

  (2)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具体适用
  在我国,案例教学法的适用首先要和司法考试的统一要求相适应。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相同的背景之下进行学习,这种训练方式对于培养三职业共同的判断方式、法律习惯将起到良性的、长远的影响。

  适用范围方面,既可以适用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也可以适用于律师继续教育的过程中。

  正义最直接的来源是司法判决,如果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专业的学生,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学习,在受教育的过程中能够形成一致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习惯,将会有力地促进司法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尽可能多地减少负面影响,使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人员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力量。



结束语——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司法考试与律师教育相衔接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在谈到为什么要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分析了司法考试的三大作用,其中之一就是有关教育的,认为“有利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后备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实现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合理衔接。”

  第二,加强学习,迎接挑战。律师教育的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研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律师教育的影响,探索律师教育的新的原则和规律。同时,要加强学习。要站在律师教育改革的的潮头,保持律师教育的先进性;还要学习借鉴国外律师教育的成功经验。⑩打破那种假想的东西方法学观念的差异,知己知彼,提高律师教育中的竞争意识、国际意识。

  在二十一世纪,在知识信息时代,面对律师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把握律师教育改革的脉络和节奏。要学习我们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学习WTO规则,了解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保持律师教育改革的先进性;还要学习借鉴国外律师教育的成功经验,知己知彼,提高律师教育中的竞争意识、国际意识。只有全方位、多角度的学习,才能熟悉和掌握律师教育的新动向,找到律师教育的新规律、新方法。

  
二、既遵循司法考试统一的“游戏规则”,又突出律师教育特色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考虑律师学科建设的若干问题时,必然要遵循司法考试的精神,依照统一的游戏规则,在律师学科的培养目标、具体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理论研讨和实际探索。改革现有的以律考为中心的办学和教育模式,提高学科建设的层次与水平,实现与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的同步发展和互相促进。

  理论研究与实际探索既要着眼全局,又要注重特色;既要分析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方面的相同点,增强三种职业相互间基本的认同感,又要研究律师学科的地位及特色,探索律师的地位及作用;既要继承以往律师考试与律师教育中的理论性强等成功经验,又要根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精神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与科研,扎扎实实地进行律师学科建设,不断提高理论研究与教学水平。

  
三、把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位置


  以前,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司法统一考试给律职业道德建设提除了更高的要求,使得从制度上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体系,并纳入到司法统一考试制度下的法律职业道德体系成为现实的可能。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是律师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培养律师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造就德才兼备律师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适应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考核的需要,更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有利于建立律师的诚实信用机制,有利于培养律师的职业责任感。

  在具体措施上,一要以司法考试中对法律执业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为指导,二要汲取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经验,三要借鉴国外律师制度的先进经验,四要着力培养律师的爱国意识、荣誉感、使命感、诚信意识,切实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素质。

  
四、树立信心,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实质性举措,由此而给中国司法改革带来的影响肯定是深远的。对于律师学科建设和律师教育来说,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后,伴随而来的是律师考试制度的终结;但是,如果据此就以为律师教育将不会像以前那样重要,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念。且不说现在我国的律师教育还刚刚起步,即便律师教育已经成熟,也依然需要在司法考试制度这个大背景下做足自己的文章。否则,从律师学科看,这不利于发展律师教育,培养合格律师人才;从司法考试制度看,也不利于体现律师专业的特色,对司法考试制度的整体推行不利;从国家司法改革来讲,不利于构建控(诉)辩审的平衡的诉讼模式;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来讲,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也为国家的律师教育带来可以说是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法官教育、检察官教育、律师教育同等重要,机遇和挑战并存。研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律师学科建设和教育改革的影响,探索律师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改革现有的律师教育体制,建立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WTO接轨的律师学科和律师教育新体制,为国家培养具有相同知识背景的法律人,对促进司法公正,更好的服务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主要参考资料:
①贺卫方《律师与司法公正》,中国律师网,2002-10-29
②《鉴往知来——谈中国近代司法考试对今天的影响》,中国律师网,2003-2-17,于语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夏珩,天津大学法学院
③《日本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制度评析》,法治与社会发展,1999-03,陈炜恒
④《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出版,309页,沈宗灵著
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略论》中国律师网 2003-02-21 杜国兴
⑥《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出版,313页,沈宗灵著
⑦《律师事务所服务客户的七把钥匙》,(加)米尔顿-W-司威克祝,冯秀梅译,律师文摘2002-1,第190页。
⑧《律师文摘》2002年第二辑卷首语
⑨《美国法学院:律师的摇篮》(美)马丁-梅耶著,胡显耀译,律师文摘,2002-1,时世出版社
⑩《二十一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综述》,政法论坛,1999-4,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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