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全真分类精解(民法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2: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系列法律关系几乎是每年必考的内容,并且考点出入不大。

  现以2002年试卷三第85题至第89题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王锋与刘青结婚4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1)至(5)题。

  (1)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6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答案剖析:D。本小题考查宣告死亡申请日期的确定(与2000年试卷二单选第6题的考查点完全相同)。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答案剖析:AC。本小题考查遗产的继承。

  A对D错,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题中,王锋与刘青没有约定。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A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B错C对,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据此,即使以最快的速度,法院也只能在1996年10月6日(公告期间为3个月)或1997年7月6日(公告期间为1年)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而这时候王锋之父先于王锋而死。

  据此,本小题中的继承人包括刘青、谢兰、王达三人,不包括王锋之父。

  (3)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答案剖析:A。本小题考查遗产的继承。

  CD错,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据此,陈莹与王锋不是合法夫妻(未进行结婚登记),陈莹对王锋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A对B错,民法通则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小题中王锋的死亡宣告一直未被撤销,王锋与刘青的婚姻已经消灭,刘青已不是王锋的妻子,对于王锋的在宣告死亡后获得的财产,刘青无权作为配偶来继承。

  (4)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

  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剖析:BD。本小题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均可推出合同效力不受所有权转移的影响。本题中,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5)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剖析:ABD。本小题考查共有关系的认定。

  A项表述错误,因为合伙关系是以经营为目的的,与本题的题意不符。

  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他们各自的份额分明,应属按份共有。

  D项表述错误,因为本题中王锋、陈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应当注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在于:按份共有可分开份额,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范围以份额为限;而共同共有是由各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本题中,双方各出资10万元,应按1:1的比例按份共有。

  (作者系《国家司法考试高阶教程》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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