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4: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10月11、12日进行。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问题:

  1、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准考证及身份证,两者缺一不可。
  2、请注意考试时间并提前察看考试地点及乘车路线。
  3、请按照考试要求带好文具等考试用品。
  4、考试当天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不得持械参考。

                  
考场规则


  第一条 应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 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 , 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 (2B 书写铅笔、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 ) 外 , 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条 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 , 所有应试入员不得持械参考。

  第四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 , 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准交卷出场。

  第五条 应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及准考证号 . 应按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 , 使用2B 铅笔填涂答题卡。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
  ( 一 ) 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
  ( 二 ) 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
  ( 三 ) 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
  ( 四 ) 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 .
  ( 五 ) 不得抄袭他入试卷或同意他人抄袭 .
  ( 六 ) 不得使用手机、呼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 .
  ( 七 ) 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除在试卷上填写、填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否则 , 答卷作废 , 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八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等情况的 ,均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或答题卡 , 或填写 ( 涂 ) 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 , 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和姓名 , 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 , 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第九条 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 , 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 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 , 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条 提前交卷的 , 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 , 经监考人员同意后 , 方可离开 , 应试人员离开考场后 , 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一条 考试时间终了 , 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 , 并将试卷( 答题卡 ) 翻放在桌面上 , 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其稿纸带出考场外。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 , 依据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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