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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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过程中,有很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其中,如何建立一个适合国家司法考试制度需要,科学、规范、严格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确保顺利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和实现设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目的,是一个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

  去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由此可见,国家已通过法律的形式正式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负责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一些主要职责和任务。应当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是目前建立我国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体制的基本依据。

  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5条),“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第11条)的规定和要求,司法部报请批准,已正式设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规范;制定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编审;管理指导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审查、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

  指导、规范有关培训工作;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与此同时,司法部报请批准同意,正在筹备设立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该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将承担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考务工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了更好的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有关“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的规定,司法部会同两院已于去年11月正式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该委员会成员广泛,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有关领导成员外,还包括立法机关、有关部门、政法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去年11月10日,司法部张福森部长亲自主持,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议。会上,委员们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供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司法部的考试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已经建立和形成了一种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就考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

  至此,应当说,为适应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承担今后组织国家司法考试职责的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在具体运行和操作过程中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お?



杜国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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