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司考”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0: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告一段落。作为一名热衷于“司考”的老考生(我于2000年通过了律考),想对“司考”说几句。这次“司考”题目普遍比往年容易,而且刑事法律知识所占比重较大(仅第四卷而言,刑事法律知识就占42分)。所有考题中,第四卷第二题难度、灵活度以及考生观点分歧都比较大。笔者现就第四卷第二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与各考生共勉。


  第四卷第二题题目大意是:某甲因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而遭报复,搏斗中不敌而逃跑,行凶人乙、丙继续追杀。某甲逃到一交通要道口试图拦乘出租车逃跑,但说明情况后均遭拒载。这时,某女骑摩托车缓速经过,某甲求某女带其逃走,仍遭拒绝。眼看行凶人乙、丙迫近,某甲一把将某女推下摩托车(但未受伤),自己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逃出2公里后,某甲回头看,不见乙、丙踪影,遂将车停下,这时方才考虑处置该车的问题。后来,某甲将车尾箱撬开,发现内有3000元现金和2万元存单一张,于是收起现金和存单,将摩托车推下山崖毁坏。不久,某甲伪造了身份证将2万元取出。


  对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甲是乘某女不备而公然夺取摩托车的,故某甲的行为应当定抢夺罪。现金和存单是随车财务,与摩托车同属抢夺的对象,将摩托车推下山崖毁坏的行为及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亦属抢夺的后续行为,故某甲的行为只成立一罪即抢夺罪,不成立数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某甲是使用暴力(某女不同意搭载后一把将某女推下车)夺取摩托车的,故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现金和存单是随车财务,与摩托车同属抢劫的对象,将摩托车推下山崖毁坏的行为及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亦属抢劫的后续行为,故某甲的行为只成立一罪即抢劫罪,不成立数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某甲将摩托车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现金及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属秘密窃取行为,应当定盗窃罪,伪造身份证的行为属于盗窃的后续行为,不单独成立罪名。至于抢摩托车的行为则只涉及出题技巧,并无考点。

  第四种观点认为:某甲抢摩托车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侵占保管物的行为,应当定侵占罪。某甲将摩托车推下山崖及伪造身份证的行为则属于侵占的后续行为,不单独成立罪名。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


  首先,某甲抢摩托车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理由如下:

  一、紧急避险必须有避险起因,也就是说,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就无避险可言。一般来说,危险来自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来自他人的侵害。主要是遭到违法犯罪分子以及精神病人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侵害。二是来自本人或他人的生理原因。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四是来自自然界的力量。本案中,存在避险起因:乙、丙两个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就是某甲避险的起因。

  二、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行为。本案中,某甲是因为举报他人违法犯罪事实而遭乙、丙追杀的,其抢摩托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非法目的。

  三、紧急避险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本案中,某甲抢的是某女的摩托车而非不法侵害人的摩托车,因此,某甲的行为具备紧急避险的客体条件。

  四、紧急避险必须适时,也就是说,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直接威胁。否则,避险就不适时。本案中,某甲是在不法侵害人乙、丙迫近时抢骑某女的摩托车的,不存在不适时的问题。

  五、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可行性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本案中,某甲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抢骑某女摩托车的,其行为具备避险的可行性条件。

  六、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就是说,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不允许牺牲他人生命以保全自己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权利中,不允许牺牲别人的健康或生命来保全自己的健康或生命。本案中,某甲是在某女的车速缓慢的情况下将某女推下车的,此行为不至于伤及某女的健康或生命,事实上亦未伤及某女的健康,也未危及某女的生命,其避险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某甲抢车的行为具备紧急避险的主客观要件,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其次,某甲处置摩托车及随车财物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应当定侵占罪。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1、摩托车及随车财物属于保管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本案中,摩托车及随车财物属于避险财物,但随着险情的排除而转化为紧急避险人某甲应当妥善保管的保管物,因而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2、摩托车及随车财物,其总价值为23000元以上,应当属数额较大。3、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将所侵占的财物中的摩托车推下山崖毁坏,这一行为符合拒不退还的条件。


  综观本案,某甲抢摩托车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而将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侵占保管物的行为,应当定侵占罪。某甲将摩托车推下山崖及伪造身份证的行为则属于侵占的后续行为,不单独成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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