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考试与法律亲密接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9: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网上有关考场作弊的图文报道让我大跌眼镜,吃惊不小。如今,各种考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们的身边,而媒体披露的各种考试丑闻更是此起彼伏,令人触目惊心。“枪手”代考、利用寻呼机手机作弊、考生与监考人员互相勾结串通一气等现象早已屡见鲜,让人感叹考试正在与作弊亲密接触。倘若听凭上述舞弊现象泛滥下去,考试作为现代社会人才选拔不可替代的机制的信誉及公信力势必将大打折扣。如何治理愈演愈烈的考试舞弊现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主张对考试舞弊现象应当“重拳出击”,让考试与法律亲密接触,尽快制定专门的《考试法》,必要的时候允许司法介入。


  众所周知,考试是一种早已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机制,“平等竞争”乃是考试制度的灵魂,“公平、公开和公正”则是考试制度的核心理念。从法理的视角讲,考试制度其实可以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赋予了古代科举制度和现代高考制度毋庸置疑的权威性。以高考制度为例,尽管现行高考制度开始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及现实的挑战,但有一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高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成熟和最权威的人才选拔机制,迄今尚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可以将高考取而代之。高考制度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日臻完善的包括命题、监考、阅卷、录取等一系列程序化运作基础之上,高考的公正和权威正是通过“正当程序”理念凸显出来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近年来,考试领域涉嫌索贿受贿、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嫌考试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据报道,最近已出现首例报考研究生的考生诉教育部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可见,制定《考试法》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诚然,一部《考试法》未必具有彻底清除考场内外乌烟瘴气的神效,却至少可以为规制考试秩序、保护考试环境和解决考试纠纷提供权威性的法律保证。为了消除考场内外的“乌烟瘴气”,高考之类的全国性考试需要刚性的“游戏规则”,《考试法》该纳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了。


  考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为自身“生存和发展”而斗争的重要途径,考试化生存是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的必然趋势,高考、自考、研考、律师资格考试、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等全国性考试种类繁多,随着所谓“考试经济”的兴起,考试甚至有成为一门新兴产业的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一部权威性的《考试法》并非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顺应社会发展前瞻性要求的必由之路。


  中国立法早已步入快车道,立法的触角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语言文字和姓名也纳入了立法的视野,语言文字法呼之欲出,姓名法也在积极酝酿之中,唯独在热闹非凡的考试领域迟迟不见立法的动静,《考试法》的缺席不能不说是中国立法的一大遗憾。事实证明,诸如高考之类的国家级考试单纯靠纪律或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有鉴于此,我想以学者的身份呼吁尽快为考试立法,用刚性的法律熔铸考试的公平、公开及公正理念,让《考试法》的阳光驱散考场内外的乌烟瘴气,使神圣的考场真正成为平等竞争的“赛场”和受法律庇护的“特区”。


  当然,在解决考试的立法缺席问题的同时,还有必要重视考试舞弊现象的司法治理问题,必要时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构介入对涉嫌严重考试舞弊行为人员法律责任的调查及追究。据新华社最近报道,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这些被捕学生大多数涉嫌花钱雇人代考。美国司法部官员称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所有被逮捕的学生将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若指控成立,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动用国家刑事司法力量严厉惩罚作弊考生,这的确是一条爆炸性的新闻。尽管美国此举可能存在反恐怖的特殊背景,但这种坚决对考试作弊说“不”的鲜明态度以及运用司法手段惩治考试作弊行为的举措颇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我看来,一般而言,考试作弊最大的危害莫过于戕害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立法和司法的手段治理考试舞弊现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每况愈下的社会信用危机,重塑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考场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