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1: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年,将根据修改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这标志着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

  这项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演进过程。从1986年实行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到2000年组织了12次考试,有12万人取得了律师资格。自1995年7月1日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3次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了4次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有近7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初任相应司法职务的资格。从1982年算起至今,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经历了20年的改革和探索过程,这一改革成就巨大,国家遴选了近20万司法人员,基本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也应该看到,以往的司法考试明显地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选人的范围小,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在本系统内的在编人员中考录,限制了选人的范围,限制了司法队伍内外部的人才交流。二是选人的标准不统一,选拔司法官和律师分别由不同系统组织考试,缺乏相互监督,存在着个别迁就照顾现象,影响了选人的质量。三是三个系统分别组织考试,各自一套人马,各搞一套考务程序,造成了人财物浪费,增加了选人的社会成本。

  国家司法考试紧随依法治国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步伐,创新革弊,与时俱进,日臻完善,逐步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是现代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进步,蕴含着深刻的社会现实意义。

  首先,提高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增强了社会吸引力。司法考试是体现公信力的选拔司法人才的国家考试,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国家考试之一。把三个系统分散的职权归口为一,提高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成为最高级别的国家级考试,考试规则依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而进行,考试的组织者权力来自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今后除少数特任的司法官外,普通公民要获得司法职务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这无疑限制了部门的用人特权,避免了司法队伍扩张的随意性,体现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唯一性、必须性和强制性的权威。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权威性的提高,增强了社会吸引力,各行各业对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都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仅河南就有23620人报名参加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个规模是历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来没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对在职的尚未取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压力很大,报考人数达5366人,占全省报考总人数的22.6%: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2515人,占10,59%;一些社会团体、公司职员报考4636人,占19.53%;从事法律服务业的人员,包括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事务所的辅助人员报考3884人,占16.36%。;社会无业人员报考3724人,占15.6%。另外,一些军人、工人、农民、学生和从事其他事业的人员也有相当数量报名参加首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表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拓宽了选人的领域,聚五湖四海良才,招四面八方英贤,将促进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了人才共生的良好环境。

  第二,体现了司法考试的公正性,强化了司法人员的平等意识。国家司法考试不同于一般国民教育考试,是为民选官、为国选才的重要考试。因此,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地、客观公正地选拔德才兼备的司法人才。一是命题科学,建立客观公平的竞争标准。不但要考察应试者对法学原理和一般法律问题的理解,还要测试司法执业和律师执业的实际能力,同时也要检验应试人员的德行品质,全面准确地测试应试者的综合素质,真正把优秀人才选拔出来。二是考务组织严密,建立公正的竞争机制,坚持高标准选优,保证选人质量。三是破除本位主义偏见,强化平等意识。以往分设的司法官和律师考试,对系统外的人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排斥,律师进不了司法官队伍,客观上对律师形成了轻视倾向。不论历史和现实,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是在取得了律师资格、执业多年的律师中选任法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司法官、律师、公证员用一个标准选录,打破了部门行业界限,有利于人才交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在司法领域相互竞争,提高了人们的平等意识,增强相互的认同感,体现了法律执业者之间的平等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平等精神。统一考试,分别录用。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司法职务和律师队伍的需求状况,根据自己的考试确认的素质水平选择从业。体现了国家意志和个人自主意愿的统一。国家选人才,个人选职业,这不仅是考试制度的进步,也是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进步,为公民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是对人的解放,对人格的尊重,是社会政治生活一个方面的重大进步。

  第三,激发司法队伍的活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广纳人才,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司法队伍。从今年的情况来看,报考人员学历比往年高,博士硕士双学士的人员占比重比往年大,报考人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这样一大批人员经过考试充实到司法队伍来之后,必将有力促进人才结构的改善,增强整个队伍活力,也将进一步激活内部的管理机制,形成内部民主的、规范的、开放的、充满活力的动力机制,提高司法整体效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立法制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要求法律服务走向市场,拓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司法实践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国际性事务。从整体状况上看,无论队伍人员结构、个人和整体素质都与现实的要求存在着很大差距。单从律师队伍状况来看,全国目前执业律师11万人,真正了解国际法并能熟练运用外语的人员3000左右,远远满足不了国际法律事务服务的需要。司法官员和公证人员的状况也大体女口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顺应了历史的发展要求,适应了经济社会进步的要求,应时而立。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把有知识、有经验、有道德的优秀人才选拔充实到司法队伍中来,提高了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准确地领会把握法的精神,公正地解释法律,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正义的制度是富有正义精神的司法者创制的,制度的正义是由公正的司法实现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创制,也影响司法的社会效果。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适应了制度创新的社会要求,把优秀的人才吸收到司法队伍中来,提高了司法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活力,必将有力促进国家的制度创新,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马慧云:河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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