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试题的特点及设计司考的建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7: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2003年度国家司法试卷在刑法学试题方面,具有以下的特点:

  1.考点分布以总则基本问题和分则常见罪为主,仅有个别题测试了一些比较生僻的问题。如单选第6题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多选第41题因果关系中断、多选第44题增值税发票案的认定等。

  2.信息量较大。今年刑法试题的信息量较大,总字数为8800字,而2000年和2002年两年刑法试题总字数是12146字,平均不到6100字。字数增加与难度之间未必存在关联性。有的试题因为字数增加,提高了答案的惟一性,有利于考生水平正常发挥。因为对案情交代越具体,越容易判断,也越容易避免歧义。

  3.加大了多选题的比例、减少了单选题比例(2003单选题占卷二30%;1999、2000、2002年均占40%)。这种题型变化无疑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因为多选题中的4个选项负“连带责任”,只要选错一个,前功尽弃,得分的机率较低。

  4.基本不触及法律上存在争议的问题,减少了因试题介绍的事实不清而引起的歧义。在一个水平较高的法律考试中,要求试题完全避免争议是不可能的,因为适用法律处理案件难免存在分歧。但是,在要求答案惟一的试题中应当尽量避免因学术分歧和事实模糊引起的歧义。在这方面今年的刑法试题做得比较成功。这得益于公布答案的举措,必须保证试题更经得起推敲。

  5.完全取材中国社会生活,司法实践中的事例、问题。在2002年的试卷中有一些带“洋味”的刑法试题,其关注的考点和得出的结论多少与外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有关。而在2003年的刑法试题中,几乎没有这种洋味,试题取材、关注的问题、得出的结论完全中国化。

  对今年刑法试题的总体印象是:1.容量和难度均有所增加,对于应试人员的阅读速度、记忆力、反应力、平日的知识基础均是一个考验。比较有利于综合实力较强的应试人员发挥水平。2.试题难易程度比较均衡、明确性有所增强。今年刑法试题中,过于简单“一目了然”的试题基本没有(除重复使用的案例分析题);过于疑难的问题也较少,所占分值不多,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偶然性。3.比较注重经验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测试。今年刑法试题的字数较多,表明案例型考题较多。同时这种案例型考题不是对理论观点的简单演绎,往往是实际发生的真实事例。其中有不少是经典的疑难案例,如单选第2题、第4题、第10题、第12题、多选第35题C项、这对于阅读面较宽或经验较多者有利,因为从书本看到过、或者在司法中遇到过这类案例,才能真正有把握在短时间内作出正确判断。4、有些多项选择题内容过多,不利拉开考分的层次。如多选第35、38、41、44、47、48等题,每题的每个选项都有一定的难度,应试人员能全部答对四个选项可能性不大。在这些题上的得分上,高水平与低水平的考生,显现不出差别。

  中国的司法考试必须满足从数十万之众的应试人员中选拔精英的要求,司法考试设计任重道远。这是精英人才的选拔考试,需要测试洞察力、公平感、决断能力和思辨能力。对这些能力的测试往往是客观选择题难以胜任的;但是面对数十万应试人员,采用主观题测试,在技术上很难操作,甚至无法找出能够胜任这种主观评价的足够的评卷人员。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主观判断客观化、教条化,不仅达不到设计的初衷,事倍功半;甚至于生出舞弊现象。

  首先,还是应当把司法考试设计重点放在机读客观选择题上面。这是我国目前能保障高效、公平测试真实水平、避免舞弊的必要方式。应当加大对司法考试客观机读题研究,把其局限性降到最低。客观机读题的“瓶颈”不在判卷而在于出题,出题的“瓶颈”不在题型而在于是否能够创作出大量的具有适当难度的选择题。

  因此,建议取消选择题题型(单选、多选、任选)的区别,只采取正确答案有四种可能(ABCD)的一种选择题型。对应试人员尽量提高题型的难度,对出题人员尽量减少题型的拘束,避免为追求难度而增加试题模糊度的情况。

  另一方面,建议对第4卷的主观题进行改革甚至彻底主观化。测试思辨和写作能力的关键在主观题,而主观题的“瓶颈”在评卷。目前的案例分析题主观性不彻底,在测试思辨和写作能力方面作用不大,不如将其客观化,改变为机读选择题(类似于现在的任意选择题)。设立一个论文写作题(类似于今年第四卷的论述题),进一步加大分值,集中测试思辨和写作能力。即对所谓主观题进行彻底的主观化,比分散精力判缺乏主观性的案例分析题有效。

  甚至可以考虑把第四卷设计为论文写作题。前三卷着重测试法律知识和应用,其实这已经足够了。第四卷测试理论素养和写作能力。二者的关系是:首先淘汰前三卷成绩不及格者;只有及格者的第四卷进入判卷程序,以减轻第四卷评卷负担。在这个范围内,将论文写作题的成绩与前三卷客观选择题的成绩相加,作为通过司法考试的依据。考试、评卷、成绩公布、通过线和通过人员的确定,还像现在这样一次完成。不赞成把客观测试与主观测试分两次考的方法,因为一年两次考试,应试人员和举办人员恐怕都不堪重负。也不赞成分阶段公布成绩的方法,因为这样容易节外生枝。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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